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康乐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州在康有关单位:
《康乐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监管办法》已经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于2022年4月15日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康乐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监管办法
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康乐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83号),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养老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向其支付费用的养老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包括本级行政机关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经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结合预算及单位职责情况确定的部分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但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
第六条 购买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服务项目,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养老服务事项。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和信息服务。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签约为家庭床位的适老化改造服务。社区养老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项目,主要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及其他符合政策的购买养老服务事项等。
(二)养老服务保险事项。为60岁以上老年人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或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事项。
(三)养老安全服务事项。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及其服务站和社区助老食堂的安全监管辅助服务,以及消防基础设施和维护管理辅助服务等事项。
(四)养老管理服务人才培养事项。养老服务管理和护理人员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心理辅导、技能提升等内容;政府委托的养老服务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五)养老服务评估事项。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与实施;养老服务质量、品牌和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估等事项。
(六)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事项。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等。
(七)养老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投诉、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纠纷调解等事项。
(八)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宣传、技术业务指导与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的养老服务事项。
(九)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养老服务事项。
第四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程序与方式
第八条 购买主体应充分了解服务需求,精心论证和设计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制定年度购买养老服务计划,包括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名称、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评价方法以及承接主体的条件、服务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事项由购买主体随同预算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二条 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要具备以下条件和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养老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服务人员要具备以下条件和履行以下职责:
(一)服务人员要具备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证书和服务资质上岗证;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服务人员仪容仪表要端庄、大方、整洁;统一着装、佩戴工号牌,开门后主动亮出胸卡并向老人问好;按时为养老服务的对象进行相应的服务。
(三)不自行缩短服务时间,服务期间不偷懒怠慢,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完成率达100%,老年人或监护人满意率≥90%以上。
(四)服务人员应做到尊重并保护服务对象隐私,不向他人泄露。
(五)服务人员禁止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与物品、禁止接受老人任何形式的馈赠。
第十五条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不具备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或在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承接主体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冒领养老服务费的,除追回养老服务费外,经县民政局核实后,取消其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承接主体对服务人员管理不到位,服务人员被老人投诉2次以上的;因服务不当,导致老人身心及财产受到一定损害的,经民政局核实后,取消其服务资格。
(三)承接主体对服务人员管理不善,老人信息资料隐私外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经民政局核实后,取消其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承接主体不接受县民政局管理的,将取消其服务资格。
(五)服务人员服务时长不够,服务人员服务不到位、服务工作中偷懒、怠慢、服务态度恶劣被服务对象或监护人投诉,服务机构应对其警告,严重者取消其服务资格。
(六)服务人员偷取服务对象物品,一经核实,服务机构应取消其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七)服务人员违反养老服务政策规定和影响养老服务工作开展的行为,服务机构应对其警告,严重的取消服务资格。
承接主体要及时对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购买养老服务合同履行期间,购买主体对服务事项实施动态监管,发现偏离目标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全力配合完成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参与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对购买养老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原则上以购买主体评价、专家评估和服务对象满意率为主。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该承接主体两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对金额较大、服务老人较多的项目,可由购买主体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要主动将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资金安排、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承接主体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运营考评退出。在正式运营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合同主体单位可以与承接主体无条件解除合同,所有损失由承接主体承担。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购买服务主体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承接主体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务情况在进行评估时,评估不合格的,购买服务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令服务承接主体限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评估不合格的,逾期未整改且严重违约的,连续3次考核不合格的。
(三)承包方在合同期内未经招标单位批准自行终止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条 合同未到退出。合同未到期因承接主体方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承接主体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合同期满后退出。合同期满,承接主体将本项目不可移动资产(包括新增资产)有偿移交给民政机构。移交范围如下:
(一)项目实施或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二)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
移交时项目设施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移交的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
(三)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承接主体,购买服务主体和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直接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提供虚假准入信息,挂靠投标的;
2.中标后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服务的;
3.中标之后3个月仍无法完成场地验收、老人资料登记造册并正式开展各类服务的;
4.不再具备服务资格的,如法人被撤销或吊销的,经营许可资格被撤销或吊销的;
5.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服务中出现事故,造成服务对象重伤或死亡的;
7.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套取现金或者将老年人服务额度转移间接套取服务补贴资金,不按承诺提供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低于行业标准;
8.接到服务对象投诉拒绝处理,服务满意率未达到90%;
9.一年内多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实责任在服务机构3次以上;
10.不按规定程序录入服务工单和结算;
11.实际服务内容和申报服务内容不符;
12.以其他服务代替指定服务;
13.冒用老年人资料提供虚假服务,泄露服务对象个人信息,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1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15.其他被认定为严重扰乱管理秩序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违规行为;
16.符合合同约定的其它解约条款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