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办法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0-10-27 09:26
字号:
收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违规必究、保障权益的原则,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县政府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县监委、人社等部门负责,按照职责权限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问责。

第四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拖欠工资案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关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迅速到达现场,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第五条 人社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和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六条 住建、交运、水务、国土、工信、食药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处理各自主管、审批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上述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屡次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恶意欠薪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及时清除出市场。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要求,快速受理并处置人社部门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八条 发改、信访、国资、工商、司法、财政、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或未及时排查化解本辖区、本系统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导致发生群体性及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

(二)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时处置,拖延开展相关工作,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包括:

(一)发生打、砸等恶性讨要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发生拉横幅、喊口号、围堵道路、爬楼、上塔吊等过激讨薪行为的;

(三)因拖欠工资造成人身伤亡的;

(四)其他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时发出《督查意见》或通报批评,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导致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在年度综合考评中给予降低考评等次;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