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 者救治救助办法(试行)

来源: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2-09-16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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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深化平安甘肃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受法律处罚,经司法鉴定确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第三条  甘肃省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认定标准。

肇事行为是指精神障碍患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

(二)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三)防碍交通安全的;

(四)抢夺、损毁公司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肇祸行为是指精神障碍患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且造成较重后果的;

(一)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二)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暴力等手段严重侵犯公司财产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刑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应当遵照“应治尽管、应收尽收”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成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宣传、公安、卫生计生、民政、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等社会团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形势,统筹协调,靠实责任,制定措施,推动落实。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是:

综治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查考评,推动本地区及有关部门齐抓共管。

宣传部门应规范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主动引导舆论,未经司法鉴定不得以“精神病人”的称谓进行报道,防止渲染炒作,减少负面影响。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负责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诊疗、登记建档、风险评估、康复鉴定、随访管理和相关医疗保障政策的落实。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和危险性评估,将发现的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社区分级管理。加强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处置、评估及其康复指导,认真做好参合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经费保障,减免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基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加大对精神障碍患者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建立完善严格的双向转诊院制度。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

司法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特殊人群专项办作用,强化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落实。加强保外就医精神障碍罪犯救治工作,研究制定送交、收治、监管政策,切实解决在押精神障碍罪犯治疗、监管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街道社区服务机构以及农村医疗卫生场所的规划立项,积极争取中央投资,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公安部门应及时掌握辖区内送愈后精神障碍患者及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确诊,风险评估为3级以上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有关情况,并督促家属或其他监护人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犯罪行为,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强制送医。

民政部门应落实贫困、流浪乞讨和无监护人及外省籍或暂查找不到原籍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救助,做好外省籍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愈后送回原籍等工作。

财政部门应保障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所需的经费。

人社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保障范围,降低基本医疗费用中患者个人支付比例,并提供及时便捷的结算报销服务。

残联应开展精神残疾康复指导,协助做好贫困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工作,维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登记、随访管理、动态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落实辖区内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政策。

第十条  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配合做好本地区、本单位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相关工作。

第三章  筛查、诊断及评估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会同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和残疾等社会团体、依托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平台,依靠网格信息员和社区(村组)干部,把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为社区网格重点排查内容,加强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采取集中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和全面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筛查随访,做好高风险及贫困患者的信息甄别、登记报告和危险性评估,突出对流动人口和农村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发现、登记、管理,切实做到人员底数情况清、精神状态变化清、家庭情况信息清、管控服务效果清。完善基础信息库和动态检测网络,加强检测预警,分析研判,信息沟通,防止脱管漏管。

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要求,对辖区内目标人群开展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并会同辖区派出所、司法所、社区(村组)司法工作站、网格员等工作力量,进行排摸登记,开展危险性评估,建立个案资料,并纳入精神疾病管理治疗。

第十二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的甄别,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精神卫生中心和有资质对病人进行危险性评估的医疗机构进行确认。卫生计生部门在诊断确认中,根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版)》的有关规定,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和分类,开展危险性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鉴定由具备资质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机构进行确认。受害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也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

第四章  送      治

第十四条  坚持自愿与强制并举,及时送治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基层组织应积极动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属或其他监护人,主动自愿送其入院治疗。医疗机构应予以接受,并按程序办理住院手续,同时报告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对于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公安机关在依法处置的同时,将其送至医院进行诊断,并及时通知家属或监护人。凡经医学鉴定确认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签发《收治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入院通知书》,同时告知民政等有关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实施住院治疗。

对查找不到近亲属、查无居住地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送定点医院治疗,必要时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机构或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强制医疗。

第五章   救   治

第十六条  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认真做好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服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公安等部门送来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无条件进行先期诊断治疗。对无发通知到精神障碍患者家属或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民政、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共同会商后,按应急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有关工作制度和流程,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医患双方的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  经临床观察认为不需要住院治疗或经强制治疗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出院标准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在出院前5日内出具书面出院证明,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及家属或监护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拒绝接回的,通知其居住地乡镇(街道)或社区(村组)接回,并交其家属或其他监护人。病情已缓解、稳定或痊愈,且不能确认身份的,由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救助,公安部门继续查找原籍,确认身份,并配合送回原籍。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住院期间,病情尚未缓解、稳定或痊愈的,家属或其他监护人不得领回。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实施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确保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应急处置和贫困患者的紧急住院治疗以及免费服药等项目。要会同人社、民政、财政等等部门建立严格的双向转诊转院制度,加强衔接配合、简化程序、优化管理,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医保统筹地区没有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专业科室转诊到省内异地就医的,医保报销比例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对已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

医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新送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要先接收病人,积极治疗,不得拒绝或拖延救治。

第二十一条  对居家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

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单位)应切实担负起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职责,不得使其流落社会,造成危害。若因监护不力,造成危害结果的,应追究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单位)的责任。

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应将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社区随访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应派医生直接入户诊断治疗,指导规范用药。若其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公安派出所接到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报告后,应及时与卫生计生部门联系,协助将其送医院进行精神医学鉴定。

经鉴定确认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公安机关应按有关程序,协助其家属、其他监护人(单位)或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将其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一个疗程治疗后,病情难以稳定且反复发作的,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继续给予住院治疗,病情已稳定或痊愈需出院的,由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单位)领回。

第二十二条  对流落社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

公安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将其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医学鉴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无条件接受。

经鉴定确认无肇事肇祸倾向且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救助管理机构给予救助。救助管理机构也可视情,商公安、卫生计生部门送返原籍。

经鉴定为肇事肇祸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给予强制住院治疗。经一个疗程治疗后,病情难以稳定且反复发作的,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继续给予治疗。病情已稳定或痊愈,且可查清其身份、监护人或所在单位的,由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单位)办理出院手续后领回;因其监护人家庭贫困、无力抚养而拒不领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教育或责其监护人领回;无法查清原籍的,由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救助。

对家庭贫困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或经送治后出院的贫困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各级残联应对其免费发放维持治疗的基本药品,社区、村(居)委会卫生服务机构应实施日常管理,督促其按时用药。

第二十三条  对不需要住院治疗或符合出院标准但无监护人的,或外地籍及暂查找不到原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交民政部门予以救助,公安部门查找原籍,并配合送回。

符合出院标准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通知其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单位)结清医疗费用并领回。无法查清原籍的,由民政精神福利机构负责安置;属外省的,由民政部门送交其所属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六章  救   助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应将低保和五保供养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资助参保参合,并对其中的贫困患者,按有关规定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

对符合条件且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障范围。

对查住不到居住地的慢性精神障碍患者或经急性期治疗缓解后,仍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患者,转入精神卫生康复机构或福利机构分类安置。

第二十五条  残联应配合民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的重度残疾人全部参保参合,并做好重度残疾精神障碍患者护理补贴等工作。

第七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领导,建立社区(村组)为单位,由社区(村组)干部、社区(村组)民警、社区(村组)医生或护士(个案管理员)、监护人等组成的管理治疗小组(个案管理小组)。管理治疗小组应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及时进行重点管理及随访。

社区(村组)干部负责管理治疗小组成员的协调联系,协助处置和帮助精神障碍患者联系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和救助,宣传精神卫生知识。

社区(村组)民警负责对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进行处置。对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为3级以上(含3级)的重点精神障碍患者,按照《甘肃省社区精神病人分级管理要求》进行随访和管理。

社区(村组)医生或护士(个案管理员),按照《甘肃省社区精神病人分级管理要求》对病人进行定期随访,记录病情变化(录入计算机系统建档),对病人家属进行治疗督导、康复指导、心理疏导,负责病人紧急医疗处置。

监护人督促病人遵医嘱服药,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加强看护,保持与管理治疗小组成员的联络,防止发生紧急事件,发生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并在条件具备时采取临时有效措施。

第二十七条  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版)》的规定,对肇事肇祸及危险性评估为3级以上(含3级)的精神障碍患者,送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对病人实行社区分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为3级以上(含3级)的精神障碍患者,纳入重点人员进行管控,由社区(村组)医生或护士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由派出所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信息系统。未纳入社区(村组)精神病管理治疗的障碍患者或疑似障碍患者(发病前未被发现或家属未告知)出现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监护人应及时与社区(村组)医生或护士取得联系,并报当地派出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和社区(村组)及监护人实施共管。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监护人及时将病人就近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必要时,公安部门依法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实施紧急医疗处置前,应由监护人签署《精神病紧急医疗处置非自愿医疗意见书》。监护人不在场时,由现场履行公务人员签字证明。对居家治疗的病人,由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村组)进行定期走访。

第三十条  市州、县市区基层组织及公安、卫生计生、司法等部门应坚持排查管控、日常管控、实时管控,落实联管联控责任,切实防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

对收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收治医院落实管控措施。对病情好转出院的患者,有法定监护人的实行家庭、社区(村组)和派出所三级管控;家庭无力管控的,由社区(村组)、单位和派出所联合管控。

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其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就地监护,定期向社区(村组)汇报病情变化情况、活动范围和发病状况。

对有肇事肇祸既往史、可能造成现实危害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督促其近亲属、其他监护人或单位、社区将其送院治疗,或由其家属或其他监护人与社区(村组)干部就地监控,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定期检查落实,促使其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做好平时监管。

对长期流散社会、没有家庭管控且造成现实危害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强制收治,并落实管控措施。

第三十一条  基层组织以及市州、县市区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加强分工协作配合,靠实工作责任,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查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属或其他监护人,稳妥有效处置,避免发生严重案事件。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强制医疗机构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以及康复机构建设,确保每个市州都有一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县市区综合医院设有精神卫生科,乡镇(街道)卫生院有专人负责精神卫生服务,社区(村组)卫生室都有一名人员从事公共卫生服务,配合乡镇(街道)做好患者管理工作。省公安厅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建立省级强制医疗所,集中救治肇事肇祸和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省卫生计生委应指定省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定点医院。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精神专科医院,逐步建成以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为主体、精神卫生防治机构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的严重精神疾病诊疗服务体系。

卫生计生、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应完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依托精神卫生医疗、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医疗卫生和各类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等机构,加强衔接配合,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康复工作,为居家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服务和人文关怀。

第三十三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会同人社、财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完善精神疾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尽快补充市州、县市区精神科执业医师;对现有精神专科岗位职业的非精神科医师进行培训和考核,将符合要求的人员转岗为精神科执业医师;开展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培训和县级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医师精神科执业资质的上岗培训,提高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素质。扩大专业类别,吸收精神康复专业人员、精神卫生社会工作人员进入精神卫生工作队伍。

第三十四条  采取政府扶持、社会筹款、医疗保险、个人或家庭出资等方式,多渠道筹措救治救助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相关规定使用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医疗救助以及慈善救助等资金,解决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的费用问题,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和调整住院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治疗补助标准,保障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定点医院、精神卫生康复机构必要的经费。

第三十五条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其治疗费用由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符合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或临时医疗救助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救助金额从宽掌握。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及医疗救助后的剩余费用由其监护人承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诊断及治疗费用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承担有困难的,按相关规定申请相应救助。

对无法查清原籍、身份不明、有监护人但无力承担治疗费用和外地的,其诊断及治疗费用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州、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第九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应着力构建管控网络,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监护人、社区(村组)、派出所、基层单位责任,通过定期见面交流、动态监测、分析预警、联动响应,努力实现联管联控,确保发病早知晓、肇事有人管。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综治部门应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本地综治(平安建设)考核,并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救治救助不力、隐患较多,导致发生恶性案(事)件的地区、单位和人员,行使综治综合执法权,严格责任查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