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变更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审批管理的通知

来源: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3-01-18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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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人民群众,经省厅研究决定,下放变更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宙批权限,由派出所逐级上报到市、州公安机关审批。现就进一步规范变更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宙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作为户籍管理的主项信息,对确保群众身份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唯一性具有重要意义。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工作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时限要求高。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本着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对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工作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对理日充分、所提供证明对料直实齐全、合法有效、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和审批,不得推诿址皮。

二、规范审批流程和审批条件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户籍主项变更中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变更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申请变更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必须写明造成出生日期或民族成份错误的原因。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宙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派出所民警进行调查核实后形成综合性的调查材料,并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受理审批表》,由调查民警签注意见,派出所所长签字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及时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

3.县(市、区)公安(分)局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齐全,对审核不通过的,返回到派出所补充证明材料:对审核通过的,由分管副局长签批并加盖县(市、区)公安(分)局户口专用章,及时呈报市(州)公安局审批。

4.市(州)公安局要对上报的变更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的材料严格审批把关,对审核不通过的,返回到县(市、区)公安(分)局补充证明材料;对审核通过的,由分管副局长签批并加盖巿(州)公安局户籍专用章。

5.巿(州)公安局在纸质材料审批后要做好变更出生日期

和民族成份的电子文档备案工作,未经市(州)公安局电子备案的,派出所不得变更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

(二)进一步规范审批条件。

申请变更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1.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条件。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按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 2号)和《甘肃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甘族发(2015)159号)等相关规定,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变更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市级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及随附的材料。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登记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田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直接按审批程序予以更正,不再通过民族事务部门审核。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原始户籍资料(户籍档案方面包括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居民身份证编码簿,户口证件方面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3)派出所户籍民警登记错误的书面说明(派出所户籍民警书面说明并签字,派出所所长审核签字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

(4)派出所调查报告(由派出所两名民警调查核实,签字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2.变更出生日期审批条件。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干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主要项目填写内容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古公治发(2009)74 号)等相关规定,由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变更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书 、分娩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

(4)原始户籍资料(户籍档案方面包括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居民身份证编码簿,户口证件方面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5)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和户籍登记不一致的,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

(6)其他能够证明其真实出生日期的各种证明材料(包括学籍档案证明、乡镇和川(居)委员会两级证明、退伍证、入伍登记表、农村人口登记册、原始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保健服务证、疫苗接种证、学校证明等。以上各类证明材料,需在逻辑关系上相互印证,确系存在的错误,公安派出所要及时受理并形成综合调查材料。公安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调查笔录(包括父母、本人、其他 2-3 名证人);(2)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3)调查报告(包括认定变更人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因,调查走访的情况,户籍档案、人口信息数据查询情况等),调查报告需2名调查民警签字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三)进一步严格审批时限和档案管理。

派出所自受理变更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之日起 ,在 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审批的意见。县级公安机关自接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审批的意见:市级公安机关自接到分县局上报的审批材料后,在 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宙核宙批的意见。派出所在接到上级的审打意见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的户籍材料要逐一建档立卷,永久保存,以备上级公安机关检查或有关部门调阅。

三、严格落实审批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强化各级审批责任,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规办理变更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价的,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将按照审批流程严肃问责,逐级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

省厅将加强对审批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一是实行定期抽香制度,通过全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变更人员信息进行统计,按比例抽查各市、州变更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审批材料。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变更民族和出生日期人数占总人口比例较大,变更数量明显超过正常变量的市、州,省厅将进行通报。二是通过年度派出所等级评定考核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不定期督导检查各地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也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宙批过程中发现问题较多或变更民族和出生日期人数占总人口比例较大,变更数量明显超过正常变量的县(市区)派出所,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及时督导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必须严肃问责。

自7月10日起,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工作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