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养老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4-05-08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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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孤儿保障政策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超出孤儿保障年龄(18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成年孤儿,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2.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散居孤儿108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1470元/人/月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备注: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因故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分散供养对象1080元/人/月,集中供养对象1470元/人/月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1.残疾人保障对象范围: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条件:具有我县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范围:

①城镇低保及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以上三类对象我县现执行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110元;②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以上两类对象我县现执行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100元;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

①残疾等级和类别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的重度残疾人;此类对象我县现执行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②残疾等级和类别为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的重度残疾人,此类对象我县现执行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备注:①对于同时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审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②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③符合条件且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只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④纳入特因供养、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⑤参加工作并享受财政工资待遇的残疾人,在出具未在其工作单位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证明的前提下,可以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⑥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符合以上对应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领相应补贴。

四、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1.养老服务补贴

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给具有本县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

(一)补贴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2.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3.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5.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 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元。

2、养老护理补贴

养老护理补贴发放给具有本省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

(一)补贴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2.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

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老年人自理能力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国家标准开展评估后认定。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元。

五.高龄津贴:

1、发放对象

具有康乐县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高龄补贴的老年人不再重复享受)。

2、发放标准

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5元;90-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60元;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