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中央在甘及省属矿山企业:
当前,我省已进入汛期,部分地区出现强降雨天气,矿山安全风险增大。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4月19日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有效防控汛期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切实做好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压紧压实防汛责任,落实落细防汛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54号)《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甘安办发〔2023〕23号)《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关于开展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大起底大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甘应急〔2023〕62号)等文件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矿山防汛安全责任
今年汛期我省降雨量偏多且集中,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当前我省矿山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汛救灾上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督促矿山企业做好安全度汛各项工作准备,建立完善灾害性天气预警和协调联动机制,分级建立健全安全度汛工作联络体系,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时刻紧绷防汛安全这根线,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做好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要严格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在汛期前开展一次全面风险辨识评估、隐患自查自改活动,严防因暴雨、洪水、泥石流等引发淹井、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等事故。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超前谋划部署,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尾矿库和地下矿山安全包保责任,明确辖区内每一座矿山的安全监管主体、人员,健全完善责任清单,压紧压实防汛安全责任。
二、突出重点,精准防控矿山重大安全风险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紧盯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彻底排查整治重大安全隐患。
(一)地下矿山要及时对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实验。全面排查并治理地表因采动形成的裂缝和采矿形成的塌陷坑;对报废的井筒按规定封堵,并设置栅栏和标志。全面排查双回路供电线路,及时清障,确保供电安全;雷电、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能保证双回路正常供电的,应当配备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的备用电源。
(二)露天矿山要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强化采场边坡和上山道路边坡的监测、监控和巡查,及时排查处置危岩、浮石、边坡滑移等事故隐患。对存在软弱构造面、地质灾害隐患的矿山要加强巡查力度和频度,发现险情立即停产撤人。新建矿山应在建设项目完工以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前完成初次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估。未对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估的露天矿山,要立即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完成分析评估。
(三)尾矿库要按规定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重点检查坝体的稳定性,排渗、排洪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尾矿干滩、库水位、浸润线等监测观测设施的有效性,特别是对“头顶库”暴雨天气要采取降低库水位等防汛技术措施。要及时采用水量平衡法进行一次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泄流能力满足设计及调洪演算要求,尾矿库“头顶库”和“无主库”要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要及时处置尾矿库监测系统各类预警信息,实现“监测预警—接报消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
三、强化监管,开展矿山汛期隐患排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立足于“查大隐患、控大风险、防大事故”,结合《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关于开展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大起底大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甘应急〔2023〕62号)《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甘安办发〔2023〕23号),深入开展矿山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加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或复杂地下矿山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露天矿山高陡边坡治理情况、尾矿库“头顶库”或停用库防汛措施落实情况、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否赋予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的权利;是否安排专人观测井下涌水量变化情况;是否对矿区范围内重点部位实施不间断巡查和监测监控;是否针对透水、淹井等风险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是否开展应急实训演练等内容,及时整治各类隐患风险。对发现的一般隐患要抓紧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安全整改措施;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依法采取挂牌督办、停产整顿等安全措施,监督限期完成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或整改无望的,坚决做到该停当停、该罚当罚、该关当关,确保矿山汛期生产安全。
四、加强预警,做好矿山汛期应急值守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沟通衔接,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动态,第一时间向辖区内矿山企业发布预警信息,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在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期间及时停产撤人到位。矿山企业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预案,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防汛应急演练,锻炼和提高关键岗位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自救互救能力,尾矿库“头顶库”要主动协同当地政府组织下游居民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各级矿山监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完善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未赋予相关人员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权力以及未签署并公示授权书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要严格执行汛期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配齐必要的应急防汛器材、设备和物资,确保一旦发生险情,及时有效处置。
五、明确职责,强化停产撤人应急处置措施
矿山企业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严格按照《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关于强化矿山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的通知》(甘应急矿山〔2022〕80号)要求的在18种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的情形,加强应急管理组织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制定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和撤退路线等,赋予相关人员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权力,及时掌握气象和灾害信息,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请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至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及辖区各矿山企业。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