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全忠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来源: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2-10-10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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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政府人〔202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州在康各单位:

根据《中共康乐县委关于马全忠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组字〔2022〕70号)文件精神,经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于2022年10月10日研究,决定:

马全忠同志为县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陈小蝶同志为县司法局胭脂司法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马有林同志为草滩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草滩乡计生办副主任职务;

戚会林同志为五户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鸣鹿乡财政所所长职务;

马守祥同志为虎关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附城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马腾云同志为县物业指导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巩耀鹏同志为县就业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马文杰同志为县畜牧技术推广站站长(试用期一年);

辛亚伟同志为县招生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海军同志为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牟建国同志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田万忠同志为附城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马广祥同志为上湾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马明福同志为康丰乡财政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高学德同志为苏集镇财政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张  楠同志为草滩乡财政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杨锡平同志为景古镇乡村振兴工作站副站长(试用期一年);

苏林峰同志为莲麓镇乡村振兴工作站副站长(试用期一年);

张海燕同志为附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试用期一年);

范  森同志为流川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试用期一年);

杨有明同志为县医疗保险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司法局胭脂司法所所长职务;

高雪梅同志为县综合福利院院长,不再担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职务;

杜玉成同志为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

王  健同志为县政府办公室副科级督查专员;

王宏伟同志为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刘  俊同志为县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不再担任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高志奇同志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副主任职务;

胥文娟同志为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副局长;

刘小鹏同志为鸣鹿乡财政所所长,不再担任景古镇乡村振兴工作站副站长职务;

孟  辉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马俊林同志不再担任草滩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职务;

马晓鹏同志不再担任县综合福利院院长职务;

曹红艳同志不再担任县就业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马全义同志不再担任苏集镇财政所所长职务;

雍锦华同志不再担任附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职务。



康乐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康政府人〔2022〕21号关于马全忠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doc

康政府人〔2022〕21号关于马全忠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