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生态环境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牵头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调查处理,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污染限期治理、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监察。
(三)落实全县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分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县各乡镇及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保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五)监督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实施州上制定的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水污染排放审批,指导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补偿与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县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
(七)监督管理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制定的核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放射源、电磁辐射相关设施安全及污染防治。
(八)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实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功能区划。农业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全县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
(九)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实施适用环保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及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全县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指导危废、危化污染防治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 系 人:侯亚西
联系电话:0930-4422295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联系地址:康乐县附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