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讲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来源:税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2-09-30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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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 以及“制造业”“科 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 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 企业 (含个 体工商户) 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 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 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 业”) 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 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6.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在2022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退) 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