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书编纂行文规范
为提高全省第二轮市、县(市、区)志书编纂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书名 体裁 结构层次 标题 概述
第一条 书名:市、县(市、区)志书名冠以下限时的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出现“续修”字样,分别在《××市志》、《××县志》、《××市××区志》正下方或竖排时在其左边标明上下限年份,如《××市志》(1988—2005)。
首次编纂的志书,书名不用标明上下限年份。
第二条 体裁:志书体裁主要以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诸体为主,辅以其他体裁,以志为主。附录的原始文献、补遗考订等资料应具有重要存史价值。索引分类标准统一,名称概念清楚,提炼的标目符合主题原意,附缀正文页码准确。
第三条 结构层次:市、县(市、区)志按卷(篇)、章、节、目排列。目亦可用条目体排列。
志书正文的层次按以下规定的序号格式依次排列:
第一级:一、二、三、……
第二级:(一)(二)(三)……
第三级:1.2.3.……
第四级:(1)(2)(3)……
第五级:①②③……
第四条 标题:简明准确,题文相符,以事项命题,同一门类各级标题不重复。标题采用名词或词组,不加修饰语,不宜过长。用汉字冠以次序,如:“第一卷”、“第一章”、“第一节”。
第五条 概述:市、县(市、区)志的卷(篇)、章下二者可选一设无题概述,节下一般不设。全书无题概述设置应尽量统一,应能反映事物发展全貌和特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