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来源:县志办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3-07-1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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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确保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称年鉴)编纂出版质量,进一步提高年鉴编纂出版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年鉴编纂出版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年鉴应当设编辑说明,主要介绍年鉴编纂的指导思想、地域范围、时间界限、记述内容、类目设置、资料来源等事项,不致谢、不落款、不标注时间。

编辑说明应准确、精练,表述规范。

第二条  年鉴应当选用与记述年度相对应的本地区行政区划图。地图选用应遵守国家关于地图管理的法律法规,须经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标注审图号。不得使用未经审核、无审图号的地图。

第三条  年鉴应当有卷首专题图片、随文图片。

专题图片应当突出年度重大选题,反映重大事件、重要成果和热点问题。

随文图片应当图文相符,图随文走,以图释文,不得用与记述内容无关的照片补白。

图片应当清晰,选图典型,构图美观。

图片文字说明应当简洁、准确,时间、地点、事件及摄影者姓名或供图单位等要素齐全。

慎用少用领导、会议照片,慎用少用签字、奠基、剪彩等仪式照片,慎用摄影、书法、绘画等艺术图片。除英烈外,一般不使用人物标准照。

第四条  年鉴刊载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照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

第五条  年鉴框架分类应当参照相关分类标准,体现社会实际分工,突出本行政区域地情特点,避免照搬照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