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书编纂行文规范

来源:县志办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4-12-04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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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全省第二轮市、县(市、区)志书编纂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书名  体裁  结构层次  标题  概述

第一条  书名:市、县(市、区)志书名冠以下限时的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出现“续修”字样,分别在《××市志》、《××县志》、《××市××区志》正下方或竖排时在其左边标明上下限年份,如《××市志》(1988—2005)。

首次编纂的志书,书名不用标明上下限年份。

第二条  体裁:志书体裁主要以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诸体为主,辅以其他体裁,以志为主。附录的原始文献、补遗考订等资料应具有重要存史价值。索引分类标 准统一,名称概念清楚,提炼的标目符合主题原意,附缀正文页码准确。

第三条  结构层次:市、县(市、区)志按卷(篇)、章、节、目排列。目亦可用条目体排列。

志书正文的层次按以下规定的序号格式依次排列:

第一级:一、二、三、……

第二级:(一)(二)(三)……

第三级:1.2.3.……

第四级:(1)(2)(3)……

第五级:①②③……

第四条  标题:简明准确,题文相符,以事项命题,同一门类各级标题不重复。标题采用名词或词组,不加修饰语,不宜过长。用汉字冠以次序,如:“第一卷”、“第一章”、“第一节”。

第五条  概述:市、县(市、区)志的卷(篇)、章下二者可选一设无题概述,节下一般不设。全书无题概述设置应尽量统一,应能反映事物发展全貌和特点等。

二、文体  文风  语言  文字  标点符号

第六条  文体:志书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教科书、论文等写法,不使用口头语、文言文,也不要文白间杂。一般使用陈述句和完成时态,不能使用祈使句、疑问句和未完成时态。

第七条  文风: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杜绝浮词、套话、空话。在使用判断词和修饰语时,仔细斟酌,注意分寸。

第八条  语言:要遵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规定使用。不使用含混不清或易出现歧义的词语,如“上级的指示”、“多数人的意见”、“由于种种原因”等;慎用评价词语。

使用专业术语,要规范准确,专业性过强的术语,使用时应加以注释说明并经有关专家审阅。

第九条  文字:要以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国发〔2013〕23号,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