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人身自由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公民身体、非法搜查或侵入公民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社会经济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发展各种教育事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依法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