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是允许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自行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书面形式不仅包括签字盖章的合同书、信件等,还包括虽然并无签字盖章但有证据表明是合意者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