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法总则》(已废止)]将特别法人与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并列作为法人的三大类型之一进行了专章规定,属民事主体尤其法人主体制度方面的一大创新。具体而言,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