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县市场监督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3-01-1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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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和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办事程序。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立足工作实际,深化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透明度,我局各项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体制机制,严格落实主动公开要求,完善依申请公开流程,提升公开质量;优化政策解读内容,加大政策回应力度、速度、准确度,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提升公开水平。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2022年,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3条。其中,部门动态21条,食品药品公开21条,重点领域信息公开31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条例完善依申请公开制度和公开指南,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做好合法性审查,确保答复时限和答复内容的依法依规。同时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切实增强业务能力。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为方便群众及时、准确了解我局政务信息,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件精神,及时部署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任务。一是严格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确保及时公开信息,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的基本要求,不断拓展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二是结合工作职能,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

(四)平台建设情况。充分发挥网站第一平台作用,按照新的要求,及时调整公开栏目,严格落实常态化维护机制,做好日常信息更新和平台管理工作。

(五)监督保障。

认真贯彻关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对公开的信息严格审核,成立了网站信息报送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审核流程,做到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资料的规范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787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7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虽然做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政府部门信息公开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部门动态信息公开不及时。2、行业动态信息公开不够完善。3、是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有待提高;4、在部分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程度仍需进一步拓展

改进情况;2023年我局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更新和完善部门动态,进一步增强依法公开,主动公开意识,继续开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