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临州财税〔2023〕16号
各县(市)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
近期,我们对全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和涉企违规收费问题进行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全州各县(市)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政策等方面存在管理不规范、审批程序不合规的问题,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法〔2017〕40号)(见附件)文件相关规定,现就我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有关政策再次明确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该资金主要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计划安排,分项目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建部门收取,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现全州暂行征收标准为:临夏市按照每平方米50元收取、其余各县均按照每平方米20元收取。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政策严格执行(甘财税法〔2017〕40号)文件中规定的七类项目进行免征。享受免征配套费的项目,严格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建设单位提出请求免征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书面报告,并附相关项目证明文件(例如项目设计报告、发改立项批复、总平面图布置图等),并标明住宅面积及商用面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市)财政部门。
(二)由县(市)财政部门对免征资料审核后,会同住建部门报请州财政局提出核准意见。
(三)州财政局核准同意后执行免征政策。
五、甘肃省财政厅、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对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请示的复函》(甘财税法〔2017〕75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做出了补充说明:
(一)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等项目减免事宜。为体现国家对军队建设项目的支持,《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明确规定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甘军队和武警部门官兵住房保障社会化的通知》(甘建保〔2016〕249号)对军队公寓房等建设项目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对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我省境内建设的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不含经营性用房)等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经济适用住房及公租房减免标准事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下达计划指标内、不超过规定建筑面积的部分予以减免,对超过下达计划指标、超过标准建筑面积的部分不予减免。
(三)对纳入配套费减免范围的建设项目中非盈利配套建设面积减免事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等国家相关规定精神,对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纳入计划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对主体功能部分及对设备用房、物业用房、老年活动中心等非盈利配套建设面积可予以减免。
各县(市)要依据以上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财政部门、住建部门要对免征政策范围进一步熟悉掌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不按规定范围和程序要求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缴配套费的行政乱作为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责任。
附件:《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法〔2017〕40号)
临夏州财政局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