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来 源:甘肃省科技厅
第一条 为构建布局合理、目标明确、定位清晰、运行高效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和管理方式,提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甘肃省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甘办发〔202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通过省级财政支持或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省内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坚持“四个面向”,强化科技资源宏观统筹,建立完善“发展目标牵引、重大任务带动、创新能力支撑”的科技创新体系。推动重大研发任务更多由产业界出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支撑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等组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
第五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按照“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等项目组织方式,加强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
第六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坚持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深化科技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间的会商机制,共同凝练科技需求、设计研发任务和组织项目实施。
第七条 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南发布、评审立项、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科技局协同省科技厅推进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单位(依托单位)是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服务具体事务。
第八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可通过中央在甘单位、市州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本科院校和经省科技厅批准的其他单位组织推荐。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建立和完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加强诚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
第十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管系统”)统一管理,实现项目全过程管理网络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涉密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确定拟资助项目后,根据省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政策,对重点项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成果登记并加快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