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甘肃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实施意见》(甘商务流通发〔202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申报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坚持本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公开遴选确定项目承办主体,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科学评审、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申报项目资金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调动社会团体和企业发展商业建设的积极性。
(三)创新机制,高效科学。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扶强扶优,鼓励规范。项目资金优先扶持上级文件规定范畴内的大型、优质项目,支持商贸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二、项目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资金指2022-2025年用于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县商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资金补助范围、标准和分配方案、组织审核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拨付和绩效评价;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有关指标的监督考核。
(三)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中心明确、动态评议、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
三、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和资金补助标准
(一)项目资金支持方向
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主要支持以下方向和内容: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市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城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功能。
(二)资金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照先建设后安排补助的办法,对于单个项目以奖代补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投资总额的50%,具体补贴金额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按项目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并根据资金总额最终确定补助额,补完为止。所有建设项目2024年12月底前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
四、 项目申报和立项
(一)本次项目申报单位为已申报康乐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称项目单位)。
(二)项目单位需向县商务局申报康乐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申请项目应填报申报书,并提供下列资料,有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送县商务局:
1、企业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项目投资预概算情况。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申报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县商务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初审确定合格后,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共同进行审核。后上报州商务局审核,最后由州商务局上报省厅评审,经评审确定后的项目,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和标准等,确定资金补助计划。
(五)县商务局负责对拟补助的项目做好公示工作。
(六)已享受过同类型中央、省级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本项扶持资金。
(七)根据项目完成进度可预拨一定的补助资金。
五、项目验收和资金下达
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后,形成验收文本,包括:验收报告、项目完成总结、项目投资决算、支出合法凭证及证明资金往来的有效凭证。经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联合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定期向县商务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县商务局汇总分析各项目情况后,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进展情况。
(二)项目单位无条件配合有职权的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为做好绩效评价提供有效凭证资料,并在完成项目后提供完整的绩效总结。
(三)当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不良信用行为的,不得享受专项资金政策。
(四)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项目单位列入黑名单,按规定扣除或收回财政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补助项目。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项目工作经费。
七、 附则
本办法执行期为2024年 1月1日起至2025年 12月31日止,由康乐县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