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全面扩大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积极鼓励引导更多外来企业到康乐投资兴业,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推动产业发展提质升级,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已出台的《康乐县工业集中区企业入驻优惠政策》等相关文件,现将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第一部分 招商引资普惠政策
第一条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除禁止或限制准入类项目外,均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向社会开放。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县发展改革局)
第二条 奖励引进科技成果。对引进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技术、登记评定等级为国内先进及以上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及新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高新技术及新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县科技局)
第三条 实行项目差异化奖励。招商引资项目工业企业年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或固投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年总产值5000万元(含)至2亿元或固投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年总产值2亿元(含)至5亿元或固投5000万元(含)至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年总产值5亿元(含)至10亿元或固投2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年总产值10亿元(含)以上奖励300万元。以上奖励每个档位只享受一次,若升级一个档位,按升级后档位进行奖励,产值以企业上报税务、统计、工信部门的企业年报及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局、县招商局)
第四条 给予项目用地支持。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综合开发成本价。鼓励各类百强企业和临商乡贤投资建设文化旅游、食品生产及民族用品加工、传统优势产业,实行“一县一策、一园一策、一项一策”,有效推进项目落地建设。(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
第五条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招商项目供地以出让、出租并重,落实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制度,支持企业选择适宜的供地方式,可根据不同供应方式,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价格(租金)标底,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长期租赁期限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先租后让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对招商项目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
第六条 落实产业奖补政策。对发展牛羊、特色种植、美食等产业的引进项目,由县科技局优先推荐申报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同时按照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性文件落实奖补和扶持政策,涉及省州县同级别、同类型的资金奖补,按照就高原则或相关政策要求申请奖补,同时避免违规多头重复申报。(县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
第七条 进行产品推广支持。优先对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在我县生产的产品进行消费支持,全县相关政府性采购、工会福利采购项目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并在县内外举办的展销活动中给予推广宣传。(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招商局)
第八条 提供生活便利保障。按照相关政策为投资者和企业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入托、就业、社保、户籍、医疗等方面提供保障和便利服务。另外,对项目引进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其子女有入学需求的,可对照放宽入学政策。(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
第二部分 东西部协作政策
第九条 奖补东西部协作项目。对在康乐落户的济南市(含山东省)企业,对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进行资金奖补,每个企业年享受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按照《甘肃省东西部协作产业合作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 补贴物流运输费用。对山东省和福建省引进的“五个百亿级产业”、商贸流通类(含电商)及其他服务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不包括工程建设类)领域内企业,跨省区调运(含调出调入)原料和成品运输,运输费用由商务部门进行审核,按物流运输实际费用的35%左右进行补贴,每年度同一企业补贴不超过50万元。(县人社局、县商务局)
第十一条 进行消费帮扶补贴。对山东省和福建省引进的企业(就业工厂、帮扶车间)采购康乐农特产品销往省外的(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受益人达到100人以上),每年按照采购额的3%予以奖补,每年同一企业补贴不超过30万元。(县商务局)
第十二条 支持促进劳务协作。免费对所有有培训需求的康乐籍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规定给予第三方培训机构相应职业培训补贴。对认定为“就业工厂(帮扶车间)”的企业务工人员月务工收入达到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目前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月),脱贫劳动力(监测对象)每月奖励400元、一般劳动力每月奖励200元。(县人社局)
第三部分 其他方面及附则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参与招商。对引进新项目的引荐人或机构,在项目建成达产后(房地产项目以及光伏、抽水蓄能、风力发电、砂料厂等资源开发项目除外),按照固定资产和设备投资规模的0.5%进行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落地资金需大于500万元)。凡引进固定资产在5亿元以上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国内行业前5强企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除享受其他奖励政策外,项目建成运营后,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公职人员不享受以上奖励。(县招商局)
第十四条 奖励引入重大项目。认真落实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办法,积极申报争取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上包括入驻工业集中区企业在内的招商引资项目,由省政府分别给予投资企业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奖励资金。同时,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由县上牵头完成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工作,并积极申报争取水、电、气价格方面给予最大优惠。(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局、县招商局)
第十五条 给予帮办代办服务。由县帮办代办服务中心和各部门项目专班负责,为我县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企业帮办代办项目备案、土地预审、规划、企业注册、环评、开工许可、奖补落实等各类手续,同时密切跟进项目落地和建设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县招商局及相关行业部门)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审定规则。本政策涉及的奖励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励标准,以及对企业进行的产值、固投达成等方面的奖励,以企业年报及经审计的相应账目和统计、工信、税务、招商等部门共同审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 附则。本政策如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或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对不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未严格履行承诺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一律追回资金,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