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2026年甘肃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补贴政策清单

来源: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6-06-18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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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惠民惠农资金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

部审计署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中央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项目清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2026〕6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办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27号),以及省财政厅等 7部门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等 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财农〔2021〕46号)、《甘肃省财政厅等 1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通知》(甘财农〔2023〕10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集中公布 2026年康乐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补贴政策清单(见附件)。对于县自建项目,统一纳入省级统建的“预算管理一体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模块”发放,实行统一发放、统一监管、统一溯源,实现补贴资金高效直达、精准兑付、全程可溯

便于广大群众清晰了解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现将2026年康乐县“一卡通”补贴项目和补贴政策清单公示如下:

附件:2026年康乐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公示

2026年甘肃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项目简称

主管部门

资金级次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

补贴对象(条件)

补贴标准

补贴发放
时限

咨询电话

备注

村干部基本报酬(财政保障部分)

村干部基本报酬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省级资金和市县资金

1.《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6〕22号)
2.《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1号〕)
3.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村级干部管理办法》(甘组通字〔2019〕72号)
4.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村组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甘组通字〔2019〕127号)

村党组织书记、其他村干部。

2019年省级规定:村干部基本报酬最低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万元。
2020年中央规定: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标准核定。

按月发放

甘肃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0931-8891358


边民补助

边民补助

甘肃省财政厅

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

1.《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62号)
2.甘肃省财政厅《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

马鬃山镇户籍居民、常住人口(在镇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

马鬃山镇户籍居民3000元/人/年,在马鬃山镇工作6个月以上工作人员2500元/人/年。

年底一次性发放

甘肃省财政厅预算处
0931-8891330


护边员补助

护边员补助

甘肃省财政厅

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

1.《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62号)
2.甘肃省财政厅《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

马鬃山镇护边员。

700元/人/月,其中误工补助600元/人/月、通信补助100元/人/月。

按月发放

甘肃省财政厅预算处
0931-8891330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草原生态奖补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林草局

中央资金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切实做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草字〔2021〕110号)

持有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承包经营证或者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要求,且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纳入草原补奖政策实施范围的农牧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牧场、企事业单位、寺院和寄宿制学校等单位。

“十五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三部委正在制定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相关政策,待政策下达后遵照实施。

9月底前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畜牧业管理处                    
0931-8179292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助

大豆玉米种植补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附件1《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13号)
3.《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6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农发〔2026〕4号)

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

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50元,
省级财政每亩补助50元。

12月底前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0931-8179295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耕地地力补贴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中央资金

1.《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2.《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
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23〕79号)
4.《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6年甘肃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及下达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5〕72号)

具有土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含承包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

各县区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总额和核定的补贴面积确定补贴标准,县域内补贴标准应当一致。

6月底前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0931-8179295


耕地轮作休耕补助

耕地轮作补助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中央资金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轮作休耕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6〕9号)

承担轮作试点田块的农户和生产经营主体。

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50元。

12月底前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0931-8179295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2.《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机发〔2024〕14号)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产品补贴额以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年度《甘肃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交结算申请,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
0931-8179020


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

农业社会化补助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中央资金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附件5《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

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等。

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80元。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20元。

12月底前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0931-8179209


10 

强制扑杀补助

强制扑杀补助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
2.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非洲猪瘟扑杀补助的通知》(财农(2018)98号)
3.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
4.甘肃省兽医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农办财(2017)35号)

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禽15元/羽,马12000元/匹,骆驼12000元/峰,中央财政补助80%,省级财政配套补助20%。奶牛9600元/头,羊600元/只,奶牛中央财政补助4800元/头,省级财政补助4800元/头;羊中央财政补助400元/头,省级财政补助200元/头。

12月底前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
0931-8179095


11 

雨露计划

雨露计划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社厅

中央资金

1.《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司发〔2022〕6号)
2.《甘肃省扶贫办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开办发〔2019〕197号)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简称:重点帮扶群体)。

3000元/人/年。

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两次发放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帮扶处
0931-8179080


12 

小麦“一喷三防”补助

小麦喷防补助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中央资金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附件1《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2.《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6年小麦“一喷三防”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农发〔2025〕27号)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每亩补助5元。以物化补助为主,由县级统一组织实施,采购农药、叶面肥、生长调节剂等物资及购买农作物病虫害第三方专业化服务。

每年7月底前

甘肃省植保植检站防治科                           0931-8665325


13 

动物防疫基层工作人员补助(村级防疫员防疫注射补助)

防疫人员补助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中央资金和省、市、县级资金

1.《中华人名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农业部《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农医发〔2008〕16号)
3.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 号)
4.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23〕72号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聘任的村级动物防疫员。

中央补助1200元/人/年,省级补助1400元/人/年,市县补助不少于1400元/人/年,合计每人每年不少于4000元。

当年12月底前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
0931-8179095


14 

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临时补贴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社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已下达的省级和地方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统一按照城镇补贴标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各市州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增加的补贴资金,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甘肃省发改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801号)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未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市、州,可采用周边情况相似的市州指数数据。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时,根据市、州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合理确定指数数据,最低不低于各市州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平均值。
按照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原则,全省统一设定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20元、城镇每人每月30元,各地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由发改部门牵头启动联动机制,民政、财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发放资金。


15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补助

福彩孤儿助学补

甘肃省民政厅

中央资金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

符合孤儿助学条件的儿童。

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

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甘肃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处
0931-8790246


16 

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

困难老人服务补

甘肃省民政厅

省级资金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
2.《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22〕41号)
3.《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2〕177号)

为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中 60 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城乡低保家庭中 60 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中 60 周 岁 及 以 上 的 失 能(含失智)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中 60 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特困供养、 城乡低保家庭中 80 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100元/人/月。

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发放货币等方式提供,安排服务的,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在每月或每季度服务终了后据实结算发放;发放货币的,按月发放。

甘肃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0931-8790242


17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护理补贴

困难老人护理补

甘肃省民政厅

省级资金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
2.《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22〕41号)
3.《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2〕178号)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中 60 周岁及以上的失能 (含失智)老年人;城乡低保家庭 中 60 周 岁 及 以 上 的 失 能(含失智 )老年人;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 60 周岁及以上的失能 (含失智)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中 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100元/人/月。

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发放货币等方式提供,安排服务的,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在每月或每季度服务终了后据实结算发放;发放货币的,按月发放。

甘肃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0931-8790242


18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市低保金

甘肃省民政厅

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

1.《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3.《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4.《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5.《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6.《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甘民发〔2021〕93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25〕11号)

城市低保对象。

省级平均低保标准计算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为:省级平均低保标准=Σ(所辖各县区低保标准×各县区低保人数)÷辖区低保总人数。
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每人每年8770元。

当月10日前

甘肃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0931-8790233


19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农村低保金

甘肃省民政厅

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

1.《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3.《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4.《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5.《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6.《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甘民发〔2021〕93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25〕11号)

农村低保对象。

省级平均低保标准计算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为:省级平均低保标准=Σ(所辖各县区低保标准×各县区低保人数)÷辖区低保总人数。
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每人每年5625元。

当月10日前

甘肃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0931-8790233


20 

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

甘肃省民政厅

省级资金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
2.《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
3.《甘肃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甘办发〔2022〕41号)
4.《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3〕129号)
5.关于实施高龄津贴发放“免申即享”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6〕33号)

具有甘肃省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80-89 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 25 元;90-99 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 60 元;100 周岁及以 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

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甘肃省民政厅老龄工作处0931-8970256


21 

孤儿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孤儿生活费

甘肃省民政厅

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2.《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

符合孤儿条件的儿童。

集中供养1470元/人/月、社会散居1080元/人/月。

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甘肃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处
0931-8790246


22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费

精减退职救济费

甘肃省民政厅

市县资金

1.《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1965〕224号)
2.《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城14号)

已享受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定补的人员,即原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70%、60%、40%及每人每月10元或20元生活补助费的四类人员。

在200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一、二、三、四类人员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分别达到430元、410元、380元、360元或370元。

按月发放

甘肃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0931-8790233


23 

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

城市特困供养金

甘肃省民政厅

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

1.《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
2.《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3.《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城市特困供养对象。

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城市特困人员年人均标准11401元。照料护理年标准根据自理能力分档,分别为全自理1800元、半护理3612元、全护理5412元。

当月10日前

甘肃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0931-8790233


24 

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

农村特困供养金

甘肃省民政厅

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

1.《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
2.《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3.《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

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年人均标准7313元。照料护理年标准根据自理能力分档,分别为全自理1800元、半护理3612元、全护理5412元。

当月10日前

甘肃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0931-8790233


25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无人抚养儿童补

甘肃省民政厅

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

1.《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2.《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儿童

集中供养1470元/人/月、社会散居1080元/人/月。

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甘肃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处
0931-8790246


26 

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

甘肃省民政厅

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

1.《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
2.《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审批通过的需要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
2.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

审批通过

甘肃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0931—8790233


2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残疾人生活补贴

甘肃省民政厅

省级资金

1.《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13号)
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7号)
4.《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21〕37号)

低保家庭中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

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甘肃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处
0931—8790510


28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护理补贴

甘肃省民政厅

省级资金

1.《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13号)
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7号)
4.《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21〕37号)

持有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肢体、视力、智力、精神一级和智力、精神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听力、言语一级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甘肃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处
0931—8790510


29 

“福彩圆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补助

福彩无人抚养补

甘肃省民政厅

省级资金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福彩圆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23〕133号)

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条件的儿童。

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

按季度发放

甘肃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处
0931-8790246


30 

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交通补贴

跨省交通补助

甘肃省人社厅
甘肃省财政厅

中央资金和省、市、县级资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改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6〕17号)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含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按每人不超过6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每年12月底前

甘肃省人社厅劳务办
0931-8492648


31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

甘肃省人社厅

中央资金

《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4〕152号)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所创办企业 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当前仍在正常经营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农民工。

可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一次性发放

甘肃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
0931-4894016

若有政策调整按照新办法执行

32 

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次性求职补贴

甘肃省人社厅

中央资金

《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4〕152号)

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 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次性发放

甘肃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
0931-8723159

若有政策调整按照新办法执行

33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保险补

甘肃省人社厅

中央资金

《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4〕152号)

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个人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个人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4个月;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除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发到退休之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时间不超过 3 年。

甘肃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
0931-4894016

若有政策调整按照新办法执行

34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职业技能评价补

甘肃省人社厅

中央资金

《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4〕152号)

初次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符合条件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 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按照不高于每人300元标准据实补,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也可由垫付评价费用的评价机构代为申请。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按照每人不高于100元标准据实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每年只能享受 1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可提高20%。

每人累计最多享受 3 次

甘肃省人社厅职建处
0931-8756025

若有政策调整按照新办法执行

35 

职业培训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个人)

职业培训补贴

甘肃省人社厅

中央资金

《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4〕152号)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 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一、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职业分类和培训成本分A、B、C、D四 类 ,A 类1500元/人, B 类1200元/人, C 类1000元/人, D类600元/(所列补贴标准为最高指导线,各市(州)、县(市、区)可 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下同)。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六类人员,予A 类2000元/人、2500元/人、3500 元/人,B 类1500元/人、2000元/人、3000元/人, C 类1200元/人、1500元/人、2500元/人,D 类800元/人、1000元/人、2000 元/人培训补贴。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职业培训机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 可按照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给予A 类1200元/人、 B 类960元/人、 C 类800 元/人、D 类480元/人。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 类别的课时开展培训。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①参加G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下同)的,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②参加SYB、IYB、EYB 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600元的培训补贴。③参加网络创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900元的培训补贴。四、技师培训。补贴标准:通过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予A类2500元/人、3500元/人, B 类2000 元/人、3000元/人,C 类1500元/人、2500元/人,D 类1000元/人、2000元/人培训补贴。其中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参加各职业(工种)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 人。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耗材情况等确定, 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5000元—9000元,可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进行调整。补贴期限一般为1至2年, 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每人累计最多享受 3 次

甘肃省人社厅职建处
0931-8867280

若有政策调整按照新办法执行

36 

公益性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

乡村公益性岗位

甘肃省人社厅

中央资金和省、市、县级资金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2.《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乡村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甘财社〔2025〕137号)

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500元/人/月。

按月发放岗位补贴

甘肃省人社厅劳务办
0931-8492648


37 

脱贫人口省内县外就业交通补贴

省内交通补助

甘肃省人社厅
甘肃省财政厅

省级资金和市、县级资金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改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6〕17号)
2.《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补贴政策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257号)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含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按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兑付

甘肃省人社厅劳务办
0931-8492648


38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补

甘肃省住建厅

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4.《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1.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大学生;
3.外来务工人员;
4.引进人才;
5.各县区公租房管理办法保障的其他人员。

各县区结合本地区经济水平自行制定。

当年12月31日前

省住建厅保障处
0931-8929724


39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危房改造补助

甘肃省住建厅

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

1.《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34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人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4部门关于转发《住建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建村〔2021〕306号)
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4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住房安全保障的意见》的通知(甘建村〔2026〕42号)

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群体。

科学合理确定当地分类分档具体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

改造竣工验收后30日内

省住建厅村镇处
0931-8929718

省级资金管理办法正在修订,待正式印发后,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0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

水库移民补助

甘肃省水利厅

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经核定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

600元/人/年。

当年12月31日前

甘肃省水利厅水库移民处0931-8416911


4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计划生育特扶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中央资金和省、市、县级资金

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2.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8号)
3.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卫家庭发〔2023〕145号)
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4〕144号)

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590元/人/月;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460元/人/月;
手术并发症一级:520元/人/月、二级:390元/人/月、三级:260元/人/月。

每年12月31日前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0931-8465190


42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农村计生奖扶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中央资金和省、市、县级资金

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2.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8号)
3.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卫家庭发〔2023〕145号)
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4〕144号)

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2.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3.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
符合以上第2、3、4条规定,且在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作为省级奖励扶助对象。

80元/人/月。

12月31日前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0931-8465190


43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

计生特困救助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

省级资金和市、县级资金

1.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8号)
2.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卫家庭发〔2023〕145号)
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4〕144号)

救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一:
1.2016年1月1日之前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2.2016年1月1日之前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3.2016年1月1日之前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

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12月31日前

甘肃省计生协基层指导处0931-8410216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市县分档负担。

44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住院护理)补助

计生特困住院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省级资金和市、县级资金

1.《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8号)
2.《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卫家庭发〔2023〕145号)
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4〕144号)

补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60岁以上(含60岁)的夫妇(再婚家庭,未再生育或收养的一方);
2.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

每人每天100元,全年累计最高天数不超过30天(含30天)。

12月31日前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0931-8465190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市县分档负担。

45 

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

失独家庭补助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省级资金和市、县级资金

1.《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8号)
2.《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卫家庭发〔2023〕145号)
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4〕144号)

补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
2.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失独再婚家庭双方均无子女,且未再生育的可纳入补助对象。

普通家庭:一次性2万元;  
丧偶家庭:一次性2万元;
离异家庭:一次性1万元。

12月31日前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0931-8465190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市县分档负担。

46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

受灾群众补助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建〔2020〕67号)

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

当前中央测算标准:
1.应急期救助:时长15天,人均救助资金300元(15天共计300元)。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每位因灾遇难人员向家属发放补助10000元。
3.过渡期生活救助:国家启动三级和四级救灾应急响应灾害,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国家启动一级和二级救灾应急响灾害,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和1斤成品粮、救助期限3个月(口粮救助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4. 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重建补助:户均补助2.8万元,因灾一般损坏住房修缮补助:户均补助2800元。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人均补助60元。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纳入“一卡通”发放,其中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根据《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规定,可根据恢复重建进度分期、分批发放。对统一组织集中重建(含购置)住房的,签订重建(或购置)协议后,应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其他使用方向的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现行政策文件对发放时限无相关要求。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0931—7608560


47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冬春生活救助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

1.《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        
2.《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建〔2020〕67号)

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

县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本级财政冬春救助资金安排和各乡镇(街道)受灾情况,研究提出当地冬春救助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在已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内,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要求,优先做好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

根据《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 号)《甘肃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甘应急〔2024〕79 号)规定,资金发放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在 15 个工作日内(最晚春节前),将冬春救助资金全部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0931—7608560


48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到人到户)

非国有林补偿

甘肃省林草局

中央资金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

集体和个人

16元/亩·年。

按到位资金批次集中发放

甘肃省林草局生态办
0931-8110605


49 

生态护林员补助

生态护林员补助

甘肃省林草局

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

生态护林员

8000元/年/人(陇南市文县7000元/年/人)

月、季度

甘肃省林草局甘肃林业科技推广站
 0931-8342009


50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助

退耕还林补助

甘肃省林草局

中央资金

1.《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5〕153号)
2.《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

退耕农户

1.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标准和期限为: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2.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标准和期限为: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

按到位资金批次集中发放

甘肃省林草局甘肃省三北工程建设中心
 0931-8849442


51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残疾人燃油补贴

省残联

中央资金

1.《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2010〕256号)
2.《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7号)
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财社〔2010〕256号)

补贴对象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1.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手续的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 GB 12995- 2006 )的相关规定。)

260元/车/年。

当年12月31日前

甘肃省残联组联维权处
0931-8413925


52 

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

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

康乐县自然资源局

中央、省、县级资金

《中共康乐县委办公室 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乐县2025年度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办法(2025)17号)

全县地质灾害威胁区的住户及生态敏感区住户,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2018-2019年地质灾害搬迁补贴的除外。

1、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每户落实中央专项补助资金7万元,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3万元;2、县级贴息贷款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县级政府每户协调落实贴息贷款5万元,5年内还清;3、差异化补助标准:每户4口人以下(含4口人)的,县上根据相关政策每户补贴5万元,不足部分由群众自筹解决;每户4口人以上(不含4口人),县上根据相关政策每户补贴5万元,每多1人另外补贴2万元,不足部分由群众自筹解决。

2026年1-12月

0930-4421482


53 

育儿补贴补助资金

育儿补贴

康乐县卫生健康局

中央、省级及县级财政资金

1.根据《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人口发〔2025〕59号)》.
2.《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育儿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甘财社〔2025〕107号)。
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计划生育、育儿补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甘财社〔2025〕133号)。

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规定生育、户籍在康乐县行政区域内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育儿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甘肃省执行的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补贴期限至婴幼儿年满3周岁。
   对于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幼儿,可连续申领3年补贴,共计10800元。对于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未满3周岁的婴幼儿,可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补贴金额。

 补贴在申领人提出申请后,需经过初审、审核确认等环节。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一次性发放本季度已经审核确认对象的年度育儿补贴。具体发放时间由县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0930-4423801


54 

草原管护员补助

草原管护员补助

康乐县林草事业发展中心

中央资金

《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草原管护员选聘工作的通知》  康政办发(2023)127号

草原管护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20至5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从事草原管护工作的能力;
(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熟悉管护区域的基本情况;
(三)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非一二类低保户;
(四)户籍在本村且常年居住本地,未外出务工人员;
(五)能认真履行管护职责,自愿聘用;
(六)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非一二级残疾人员;
(七)草原管护员选聘不得与其他公益性岗位重复(包括村社干部、监委会主任等)。

2000元/人/年

当年12月31日前

0930-4429168


55 

爱心助残员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村残协专职委员)

康乐县残疾人联合会

省级资金

甘肃省残联、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设立村残协专职委员(爱心助残员)公益性岗位助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甘残联发〔2024〕12号)

152个行政村165名村残协专职委员(爱心助残员)公益性岗位人员。

500元/人/月

当年12月31日前

0930-4422114


56 

组干部报酬

组干部报酬

县委社工部

省级资金

甘组通字【2019】127号《关于提高村组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全省组干部

组干部报酬最低标准由每人每年0.72万元提高到0.9万元。

一月一次

0930-4426700


57 

离退职村干部生活补助

离退职村干部生活补助

中共康乐县县委组织部

省级资金

临州党组【2017】121号《关于提高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正常离职的原任村党支部正副书记、村委会正副主任、文书、会计,已列为低保、五保对象的,不再享受此项补助。

任职9-14年的,每年补助2400元;任职15-19年的,每年补助2800元;任职20-24年的,每年补助3200元;任职25-29年的,每年补助3600元;任职30年以上的,每年补助4000元;9年以下的不补助。

每年6月底、12月底各发放一次。

0930-4426700


58 

村妇联主席生活补贴

村妇联主席生活补贴

康乐县妇女联合会

县级资金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妇女工作的实施意见》州委办发〔2017〕151号

152个村村妇联主席

2400元/年/人

当年12月31日前


0930-4426829


59 

村级自来水管理员工资

村级自来水管理员工资

康乐县城乡供排水中心

省级资金

1.《关于印发2019年为民办实事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46号)
2.《康乐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村务管理员村级自来水管理员招聘及村级生态护林员续聘工作的通知》(康脱贫领办发〔2019〕81号)
3.《关于印发临夏州2019年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临州人社通〔2019〕119号)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安全饮水保证率,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加强人饮工程运行管理,助力全县经济发展,确保“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托底脱贫家庭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在全县152个行政村每村选聘1名村级自来水管理员。

按2000元/人/月的标准通过“一折通”给予补助,项目投入资金364.8万元,补贴贫困劳动力152人。

当年12月31日前

0930-4422908


60 

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

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

康乐县医疗保障局

中央及省级资金

《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救助制度和困难群众就医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医保发[2025]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临州医保发〔2024〕37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甘医保发[2023]57号精神。 

特困人员、孤儿、农村一二三四类低保、城市低保全额及差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特困人员400元、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400元、农村一、二类低保和城市低保全额对象310元、返贫致贫人口310 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和城市低保差额对象250元、 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三类户)250元、 脱贫人口100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100元。

2026年1-12月

0930-4425911


61 

监委会主任报酬

监委会主任报酬

中共康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县级资金

甘组通(2019)127号《关于提高村组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村级监委主任

9000元/年/人

每季度发放

0930-452411


62 

人大代表履职补助

人大代表履职补助

康乐县人大办公室

县级资金

县委发〔2017〕73号 中共康乐县关于批转《中共康乐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及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乡镇人大代表

120元/月/人

当年12月31日前

0930-4421340


63 

专职网格员队伍省级补助

专职网格员队伍省级补助

中共康乐县委政法委

县级资金

康财行〔2025〕12号  关于下达2025年全省网格员队伍省级补助经费的通知

按照甘政法发〔2023〕2号《甘肃省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网格员“六大员”工作职责,网格员工作实际,对全县303名专职网格员进行工作量化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发放。

考核优秀发放标准为1500元,考核合格发放标准为1200元,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补助经费。

2026年底-2027年初

0930-
4427132


64 

农村寄递物流收发公益性岗位

农村寄递物流收发公益性岗位

康乐县农业农村局

县级资金

甘肃省乡村振兴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印发《关于设立公益性岗位助推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助力乡村产业发展的通知》(甘乡振局发〔2023年〕71号)

全县123个非光伏村123名寄递物流收发公益性岗位人员。

600元/人/月

当年12月31日前

0930-4422828


65 

城市低保电价补贴

城市低保电价补贴

康乐县民政局

县级资金

省发改委《关于完善城乡“两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免费电量兑付方式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7〕312号)

城市低保对象

30.6元/户/半年

半年

0930-5939008


66 

城市特困供养电价补贴

城市特困供养电价补贴

康乐县民政局

县级资金

省发改委《关于完善城乡“两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免费电量兑付方式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7〕312号)

分散城市特困供养对象

30.6元/户/半年

半年

0930-5939008


67 

电价补贴(农村低保)

电价补贴(农村低保)

康乐县民政局

县级资金

省发改委《关于完善城乡“两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免费电量兑付方式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7〕312号)

农村低保对象

30.6元/户/半年

半年

0930-5939008


68 

电价补贴(特困供养)

电价补贴(特困供养)

康乐县民政局

县级资金

省发改委《关于完善城乡“两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免费电量兑付方式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7〕312号)

分散农村特困供养对象

30.6元/户/半年

半年

0930-5939008


69 

康乐县冬季清洁取暖改造补助

康乐县冬季清洁取暖改造补助

康乐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

中央资金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甘财资环〔2023〕107号

实施康乐县冬季清洁取暖“煤改电”项目的农户共计6955户,每户按照三个采暖季进行奖补。

500元/户/采暖季

当年12月31日前

0930-4529555


70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康乐县卫生健康局

县级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20/年

当年12月31日前

0930-4423801


71 

康乐县冬季清洁取暖“煤改气”项目

“煤改气”补助

康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央资金

康财建(2024)11号    关于下达2024年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
康财建(2024)79号    康乐县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

附城镇、康丰乡、虎关乡符合条件的群众进行“煤改气”运行补贴

每户每年度补助500元用气补贴

竣工验收后30日内

0930-4425893


72 

扶持农家乐奖补资金

扶持农家乐奖补资金

康乐县商务局

县级资金

康振领办发〔2022〕34号康乐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康乐县扶持发展农家乐奖补办法》的通知
康政办发〔2025〕26号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康乐县2025年精品农家乐
集群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户籍为康乐县居民,在康乐辖区范围内利用自建房、闲置用房、租赁房屋、闲置土地建设,可同时就餐30人以上,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农家乐,且按照“河州味道·临夏美食”品牌建设标准统一进行打造的农户(参加县职校农家乐技能培训的农户优先进行支持)。
在康乐县域内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农家乐经营户。

以户为单位,达到“三统一一整洁”(即门头标识统一、品牌餐具统一、服饰统一和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的农家乐,吸纳本县劳动力不少于3人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优先解决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就业),新建(营业执照办理时间和具体经营时间为2022年1月以后)农家乐奖补5万元,对原有农家乐进行改造提升,吸纳本县劳动力不少于3人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优先解决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就业)的奖补2万元。
新建或改造提升农家乐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经验收达标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当年12月31日前

0930-5911239


73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到人到户补助项目

康乐县苗木腾退奖补资金

康乐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资金

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乐县2026-2027年苗术腾退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全县范围内,苗木种植户、合作社完成整地块腾退的,县上按奖补标准一次性给予奖补。

1.苗木株高3米(含)以上,平均密度200株/亩以上,每亩奖补1000元。
2.苗木株高1.5米(含)-3米(不含),平均密度800株/亩以上,每亩奖补700元。
3.苗木株高1.5米(不含)以下,平均密度2000株/亩以上,每亩奖补500元。

2026年1-12月

0930-4421482


粮改饲到户奖补项目(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康乐县农业农村局

中央资金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甘财农[2025]92号                         康乐县财政局 《关于批复下达康乐县2026年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及做好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公开的通知》  康财预[2026]1号

全县范围内种植、收贮粮饲兼用型玉米50亩以上的养殖经营主体和种植、收贮粮饲兼用型玉米5亩以上的养殖农户。承担收贮任务的主体(如养殖场、合作社、企业、农户)实际收贮量需达到申报任务的90%以上。

122元/亩

当年12月31日前

0930-4555621


到户产业扶持奖补(见犊补母)

康乐县农业农村局

中央资金、省级资金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甘财农[2025]92号                         康乐县财政局 《关于批复下达康乐县2026年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及做好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公开的通知》  康财预[2026]1号

对全县农户饲养5头及以上的良种能繁母牛在产活犊牛后进行奖补,每头奖补1000元。

1000元/头

12月底前

0930-4555621


到户产业(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种养殖产业扶持项目)

康乐县农业农村局

中央资金

康乐县财政局 《关于批复下达康乐县2026年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及做好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公开的通知》  康财预[2026]1号

全县有能力、有意愿发展自种自养产业的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引进或饲养未享受补贴的西门塔尔3代以上能繁母牛(14月龄、300公斤以上)1头并购买农业保险,奖补8000元;引进或饲养小尾寒羊或湖羊10只且购买农业保险,奖补5000元;购买或饲养能繁母猪2头以上,每头奖补2000元;对利用闲置房屋及空闲场地养殖鸡的农户以30只为基数,90日龄以上,每只奖补50元,奖补不超过200只。

8000元/头(牛)、500元/只(羊)、2000元/头(猪)、50元/只(鸡)

当年12月31日前

0930-4555621


到户产业(养殖设施建设)

康乐县农业农村局

省级资金

康乐县财政局 《关于批复下达康乐县2026年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及做好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公开的通知》  康财预[2026]1号

对全县农户新建30平方米以上标准化养殖圈舍(满规模投产后),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每平方米补助2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200元/平方米

当年12月31日前

0930-4555621


到户产业(贷款贴息奖补)

康乐县农业农村局

省级资金

康乐县财政局 《关于批复下达康乐县2026年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及做好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公开的通知》  康财预[2026]1号

对县域内长期稳定饲养牛羊(存栏肉牛50头或肉羊200只以上)的农户进行奖补

全县范围内符合贴息条件的养殖农户,当年(2026年)用于产业发展的新增贷款,按照贷款利率的50%给予一次性差额贴息,贴息利率上限不超过2%,最高贴息5万元。贴息资金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利息。

当年12月31日前

18215004096


到户产业(种公羊引进)

康乐县农业农村局

省级资金

康乐县财政局 《关于批复下达康乐县2026年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及做好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公开的通知》  康财预[2026]1号

全县养殖能繁母羊(绵羊)30只以上的农户,自行引进萨福克、杜泊等品种良种公羊(必须从国家核心育种场或具有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种羊场引进,年龄6月龄以上,体重40公斤以上,体貌特征符合各品种种公羊标准,各项引种资料齐全),每引进1只种公羊奖补3000元。

3000元/只

当年12月31日前

0930-4555621


到户产业(订单交售)

康乐县农业农村局

省级资金

康乐县财政局 《关于批复下达康乐县2026年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及做好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公开的通知》  康财预[2026]1号

全县范围内向当地屠宰加工企业交售的优质育肥牛的养殖户,每交售1头优质育肥牛(在“云上康乐”建档的西门塔尔等良种牛,饲养周期6个月以上,体重600公斤以上,通过“云上康乐”平台与企业交易,企业应提供有该头牛加工销售相关证明)奖补2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200元/头

当年12月31日前

0930-4555621


到户产业扶持奖补(食用菌)

康乐县农业农村局

省级资金

康农领发【2026]1 号

对县域内种植香菇的农户

菌棒规格为 17x58cm及以上的,每棒奖补2元:其它规格的香菇菌棒,每棒奖补1元,每户累计奖补不超过5万元。

当年12月31日前

18215004096

康乐县2026年食用菌种植到户奖补项目

特色农业冷链奖补

康乐县农业农村局

省级资金

康农领发【2026]1 号

对县域内发展食用菌、中药材产业并配套新建冷藏库的农户

按照每立方米150元进行奖补,每户累计奖补不超过5万元。

当年12月31日前

18215004096

康乐县2026年特色产业冷链设施到户奖补项目

特色农业设备购置奖补

康乐县农业农村局

省级资金

康农领发【2026]1 号

对县域内购置食用菌、中药材产业生产加工设备的农户

按照购置发票的30%进行奖补,每户累计奖补不超过5万元。

当年12月31日前

18215004096

康乐县2026年特色产业设备购置到户奖补项目

特色设施大棚奖补

康乐县农业农村局

省级资金

康农领发【2026]1 号

对新建3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钢架双层棚,并配套菌架、喷淋系统以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农户

每座棚奖补1.5万元。

当年12月31日前

18215004096

康乐县2026年特色产业设施大棚到户奖补项目

中药材基地建设到户补助项目

康乐县农业农村局

县级资金

康农领发【2026]1 号

在中药材主产区景古镇、莲麓镇区域内的农户

建设羌活种植基地500亩,每亩补助1000 元;建设柴胡种植基地1000亩,每亩补助500元;建设淫羊藿种植基地200亩,每亩补助1000元。每户累计奖补不超过2万元。

当年12月31日前

18215004096

2026年有机中药材药源基地建设项目

到户产业(制香奖补)

康乐县农业农村局

康乐县虎关乡人民政府

省级资金

康农领发(2025)1号

符合制香产业条件的虎关乡关北村所有农户,对利用自有庭院开展制香产业,新购置制香设备的农户,按照购置税票50%予以奖补;年度成品香销售额 5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1万元,10万-20万元一次性奖补2万元,20万-30万元一次性奖补3万元,3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补5万元。

2026年1月-12月

13830107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