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水务局“两轻一免”清单

来源:县水务局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 2026-10-19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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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情形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减轻处罚

1

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厂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建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设施的。

不严重影响行洪,尚可采取补救措施,未发生行洪安全事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消除防洪隐患并验收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从轻处罚

2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属于首次被发现,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符合整改要求并验收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区域较小,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符合水保要求并验收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一条   违法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4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违法行为轻微,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按要求对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进行消除,符合整改要求并验收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违法行为轻微,未发生行洪安全事故,在责令期限改正后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符合整改要求并验收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

6

防洪工程设施为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违法行为轻微,未发生行洪安全事故,在责令期限改正后,按期完成防洪工程设施验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违法行为轻微,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按期完成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经验收符合水土保持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