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康乐县养犬管理(措施)办法
为了加强我县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管理措施:
一、全县养犬管理工作实施分区管理,县城区及县政府划定的相关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发证和年检制度,“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二、免疫与登记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发证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制度。
禁止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具体目录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取得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一般管理区,养犬人携犬外出应随身携带免疫证明。
三、登记犬只、年检、狂犬病免疫等项目如需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盲人饲养导盲犬和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和年检费。领养流浪犬的,减免管理费和年检费。
四、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的住所;
(三)取得《动物免疫证》,并植入电子标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等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租赁证明等住所证明;
(三)农业农村部门印发的犬只免疫证明。
六、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养犬管理制度;
(二)具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具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明;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农业农村部门印发的犬只免疫证明。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养犬年检。
重点管理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一)养犬人住所或者养犬单位地址变更的;
(二)饲养的犬只赠与、转让他人的;
(三)放弃饲养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
(四)饲养的犬只丢失、死亡的。
养犬登记证、犬牌遗失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自遗失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已在省内其他设区的市依法登记的犬只,在本县饲养的,养犬个人、养犬单位应当参照本条例规定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备案。
七、养犬行为规范
禁止下列养犬行为:
(一)在住宅共有部分养犬;
(二)干扰他人工作、生活;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携犬逗留;
(五)虐待、遗弃犬只;
(六)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遛犬时间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
(二)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
(三)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乘坐电梯时,避开高峰期;
(五)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
(六)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七)未成年人不得单独携犬出户。
九、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党政机关、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二)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公园、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城市展览馆等公共场馆;
(四)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携犬进入的明显标识。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犬进入。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携带犬只进入有禁入标识区域的,禁入区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有权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养犬人、养犬单位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交由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转让他人饲养。
养犬人、养犬单位发现饲养的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
临夏州康乐县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目录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共分为工作用犬、猎犬、梗犬、非运动犬、其他类别犬5大类,具体目录如下:
一、工作用犬:獒犬、阿拉斯加雪橇犬、拳狮犬、笃宾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德国牧羊犬、古代牧羊犬、昆明狼犬、高加索牧羊犬等工作用犬;
二、猎犬:阿富汗猎犬、巴山基猎犬、寻血猎犬、苏俄牧羊犬、猎狐犬、灵缇、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契丹猎犬、贝生吉犬等猎犬;
三、梗犬:贝林登梗、边境梗、牛头梗、凯里蓝梗、美国斯塔福郡梗、伯德梗等梗犬;
四、非运动犬:比特犬、斗牛犬、松狮犬、大麦町犬等非运动犬;
五、其他类别犬:土佐犬、雪达犬、美国恶霸犬、意大利卡斯罗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法国狼犬、川东犬、威斯拉犬、扭玻利顿犬等其他类别的犬;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饲养的其他犬只。
康乐县公安局犬牌犬证办理流程(含养犬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 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和年检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地点实施犬只免疫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并凭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提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犬证:
犬证正面:
规范养犬的注意事项
一、养犬有数量限制吗?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发证和年检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居民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辅助犬除外);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每户居民饲养犬不得超过两只;单位准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审核批准。
二、重点管理区是如何划分的?
重点管理区为本县县城城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和县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为除重点管理区外的区域。
三、禁养犬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我县重点管理区居民个人只允许饲养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辅助犬除外)及其它体高(肩高,即犬只正常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直线距离)超过71cm以上的纯种犬只和体高超过41cm以上的非纯种(不同犬种杂交繁育)犬只。烈性犬、大型犬包括:藏獒、狼青、马士提夫、日本土佐犬、意大利卡斯罗、阿根廷杜高犬、美国斯塔郡更、德国牧羊犬、比利时马林诺斯犬、纽芬兰犬、爱尔兰猎狼犬、威玛猎犬、布雷猎犬、圣伯纳犬、罗威纳犬、苏俄猎狼犬、比特、意大利扭波利顿、俄罗斯高加索、巴西非拉犬、比利时牧羊犬、中亚牧羊犬、安纳托利亚牧羊犬、大丹犬、阿富汗猎犬、秋田犬、杜宾犬、大白熊犬、牛头梗、灵缇、苏格兰牧羊犬、中国细犬等。
四、犬只需要办理犬牌犬证吗?
按照《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办证和年检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地点实施犬只免疫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并凭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提出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暂不办证。
五、犬证办理流程?
可在康乐县政务服务大厅公安业务办理窗口进行提交办理,提交犬只信息、犬主信息、居住地信息、免疫证、户口本、房本(租房合同)、犬只(正面照片)、养犬人等有效照片,待审核通过后,进行办理。
六、饲养犬只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餐饮服务场所、社区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不宜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三)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其指导下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征得其他乘坐人的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采取怀抱、将犬装入犬笼或犬袋等其他约束措施;
(五)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楼道、公共阳台、道路、广场等人员活动的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等遗弃物,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并处理干净;
(六)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约束,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两米;遛犬时注意避让行人,尤其要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圈养或者拴养,不得在公共场所遛犬,并在饲养场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因工作需要携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辅助犬除外)出户或者从一般管理区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采取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有效约束措施;
(八)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必要的费用,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履行养犬义务,遵守居住地养犬自律公约。养犬人有责任驯化所饲养犬只,使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八、饲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额的,或者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如何处罚?
按照《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饲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额的,或者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依法登记的单位除外)的,没收非法犬只。
九、不办理犬证如何处罚?
不登记、无养犬登记证,暂扣犬只,责令五日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
十、不年检如何处罚?
年检应当每年一次,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年检的,或者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买受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不及时申请补发养犬登记证(犬牌)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十一、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的如何处罚?
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的,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如何处罚?
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犬只;再次违反规定的,可以没收犬只。
十三、犬吠扰民如何处罚?
犬吠扰民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予以警告,责令为犬戴嘴套;多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犬只。
十四、纵犬伤人或者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如何处罚?
养犬个人或者养犬单位负责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类免疫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如何处罚?
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类免疫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的,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免疫或者检疫,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犬只不免疫如何处罚?
对所养犬只不实施免疫或检疫的,或者无有效犬类免疫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的,责令改正,限期免疫或者检疫,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发现犬只染疫或疑似染疫不及时报告并处理的如何处罚?
发现犬只染疫或疑似染疫不及时报告并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不按规定处置死亡犬只如何处罚?
随意丢弃死亡犬尸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规定处置死亡犬只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 携犬强行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的如何处罚?
携犬强行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或者强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携犬乘坐电梯时,不为犬只戴嘴套或者采取怀抱等其他约束措施的如何处罚?
第一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犬只;屡教不改的,可以没收犬只,由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
二十一、犬只粪便不清理的如何处罚?
第一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犬只;屡教不改的,可以没收犬只,由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
二十二、携犬出户不挂犬牌或不束犬链的如何处罚?
第一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犬只;屡教不改的,可以没收犬只,由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
二十三、咨询电话?
可到康乐县政务服务大厅各单位业务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康乐县政务服务网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二十四、犬只伤人如何处理?
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必要的费用,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犬君有话说
尊重养犬人的权利,更要尊重每一个人享受安全生活的权利。安全养犬、文明养犬,不仅需要法律法规作为底线的监管,更需要养犬人的自觉。当然,狗的问题终究还要靠人来解决。
动物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大家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看管好身边的孩子,不要因为猫狗可爱就挑逗它们,注意远离大型犬只。
遛狗必牵绳,千万不要抱着“我家狗不咬人”这种不负责任的心态,让狗随意乱窜。一旦狗的情绪失控,袭击人类,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