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内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二、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许可(前审后批)。
三、设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五)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十、申请接收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送达—监督检查。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申请时限:活动举办前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二)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之内;
(三)法定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