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条文释义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2-01-17 11:02
字号:
收藏

法律条文: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 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等功能区在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政府不应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安全生产作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与可以由市场调节的其他环节和要素不一样,其直接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必须要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意识等。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安全生产工作涉及的行业领域广、监管部门多、组织任务重、协调难度大,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目前的主要做法是成立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加强组织领导,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加强统筹协调,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3.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本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领导、支持和督促的责任。

4.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些重大问题,仅靠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需要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协调议事机构统筹协调,依法解决。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功能区的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我国政府管理的末端触角。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实施,在县乡基层广泛分布着大量中小企业,其中不乏从事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部分企业规模较小、安全基础薄弱、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安全管理水平低下,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熟悉本地情况,通过加强其安全监管能力,积极探索优化基层监管执法模式,能够直接发挥属地管理优势。

2.开发区等功能区。近年来,我国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发展迅速,聚集了大量企业,形成了专业化、集群化产业发展结构,推动了经济快速发展。但是部分功能区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仍存在监管体制不健全、条块交叉、职责不清、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一些开发区、工业园区受到投资结构、管理模式等方面影响,政企不分、监管力量薄弱甚至缺位等问题突出,导致这些功能区成为隐患集中区、政府监管盲区和事故多发区,发生了一些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这些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为了解决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不清的问题,《意见》要求,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及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适应我国各类功能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职责,有利于解决功能区行业、属地监管责任不清晰、不明确等安全监管问题。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等功能区的职责。本次修改在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功能区监管体制,以及有关机构建设和职责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二是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