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民政局 康乐县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康民字〔2018〕107号)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8-06-25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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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全省自2010年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以来,我县民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21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州府发﹝2015﹞179号)和《临夏州民政局临夏州财政局关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临州民发﹝2016﹞159号)要求,全县临时救助工作深入有序推进,为解决我县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是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够强、政策制度落实不规范、救助标准确定不合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18〕85号)和《临夏州民政局  临夏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州民发〔2018〕97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为主线,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切实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政策措施

(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各乡(镇)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各乡(镇)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二)切实优化审批程序。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和公正性。

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一般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进一步细化规范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无误。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救助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立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基本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具体分类分档,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设定。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注重综合施救。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临时救助的三种方式实施救助,不断提升救助效益。要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救助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注重及时准确。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可根据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形,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注重阳光操作。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采购实物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紧急情况下,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时,必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防止出现暗箱操作等问题。

(五)有效衔接慈善救助。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

建立需求导向机制。要以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付费用。鼓励和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中小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将临时救助日常工作中获得的救助对象慈善需求信息,在征得救助对象同意的前提下,主动提供给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增强救助效能。

建立激励扶持机制。要通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优质慈善组织承担临时救助项目。推广宣传承担临时救助项目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绩效突出的慈善组织,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民政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乡镇财政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资金保障。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乡镇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开展临时救助审批工作。临时救助备用金按照乡镇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惠农专户预拨。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15日前向县级民政部门核销。临时救助资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提出申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

(三)完善工作机制。要依托乡镇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窗口标识、固定工作岗位、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服务规范,方便困难群众查找、辨识和求助。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制定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四)加大督查力度。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救助”“关系救助”以及媒体曝光的案件等进行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各乡镇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完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5年,从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2日。

康乐县民政局      康乐县财政局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