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民政局临夏州医疗保障局临夏州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夏州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3-12-14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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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民政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州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根据《甘肃省因 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和《临夏州健全重特大疾 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州民政局、州 医保局、州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临夏州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临夏州民政局     临夏州医疗保障局     临夏州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

部门负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医 疗救助资金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因病 致贫重病患者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

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对象认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因高额医疗费 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其应当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患者本人在我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扣除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员人均收入低于提出申请时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患者在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等补充性医保)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总和。

(三)家庭财产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六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当次有效,针对申请人符合

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七条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

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患者户籍所在地或经

支出、医疗保险支付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入户调查人员不 少于2人,调查结果须由调查人员与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共同签字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

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因病致贫重病 患者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 人。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提供相关佐证 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佐证资料起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 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 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 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 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

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重新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审查申请人家庭人口、收 入、财产和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等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实 地抽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相 关材料提交同级医保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 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

代理人。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

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家庭收入和财产

第十七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 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中,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等项目后的实际收入。主要

包括:

( 一)工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 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 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 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具体按照以下办

法认定:

1.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 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

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

2.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就 业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在户籍地就业的按务工地 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务工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3.因拖欠等原因未得到的工资不计入。

推算。

3.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 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

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

4.有其他情形的,按当地有关标准和办法认定。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 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 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 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 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

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 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

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

2.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 股息和红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

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 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 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养老金、失 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遗产)

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四)州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因学等造成的刚性支

出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如下标准予以扣减。

(一)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习的 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基本生活费。 其中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和中等职业 学校在校学生发生且由家庭自负(扣除各级政府各类救助补助、 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等刚性支出费用, 依据提供的票据扣减,最高限额10000元;必须支出的基本生

活费参照就学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扣减。

(二)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 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费用,在按规定享 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以个人实际自负合规费用扣减;辅助 器械配备费用个人实际支出不高于5000元按实际支出扣减,超

过5000元按5000元扣减。

第二十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

产和不动产。

(一)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 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包括开办或投 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车辆(包括机动 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

动车辆)、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包括贵重金石玉器、

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36(月)”的计算数额。

(二)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 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已拥有1套(栋) 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人不作居住或出租

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无15万元(购车价)以上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 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

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格确定。

(四)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 登记信息,但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 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医保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审核确认

工作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因病支出等情况

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州级人民政府民政、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医保、财政部门应当

附件:1.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及授权承诺书(样表)

2.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样表)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公示单(样表)

4.不予批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告知书(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