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3-11-30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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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养对象: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供养内容:(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为特困人员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2)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料等基本服务。(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4)提供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5)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6)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

3、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①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照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或要求村

(社区)受理。②主动发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救助供养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③监测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共享比对教育、人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开展动态监测预

警,并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核查,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

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

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4、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2022年全州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6852元/人年(每月571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临夏市和各县分别为11712元/人年(每月976元)、10608元/人年(每月884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年1800元、3612元、5412元,即每月150元、301元、451元。

5、需要重点把握的政策内容:

(1)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生活在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的可降低至55周岁);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④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⑤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等。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此处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人、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政府

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高龄津贴等不计入在内。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等。(4)特困人员财产应同时满足的条件。①银行存款、现金、证券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x保障人数(人)x24(月)”的计算数额。②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③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④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人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5)与孤儿等保障政策相衔接。①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②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相关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按程序终止救助供养,根据其原户籍地有关规定享受救助保障政策。(6)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

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7)供养方式选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供养形式的权利。鼓励支持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选择入住供养服务机构接受集中供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供养方式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8)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②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③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⑤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⑥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6、相关政策文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

43号)、《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大公告第23号)、《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5

号)、《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甘民发[2021]94号)等。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口。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口主要有二类:一是农村特困人员;二是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包括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

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特困人员的单亲困难家庭等。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主要是农村低保二类对象,包括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残、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等。需要说明的是,三、四类低保对象属于有完全劳动能力的家庭,只是因为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

3、特殊情况。一是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些家庭如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到二类保障范围。二是家庭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大额支出增加,生活入不敷出的家庭,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一、二类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