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和房地产市场供 求关系变化,完善我州“市场+保障” 的住房供应体系,推 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供给和规范运营,加快解决工薪 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 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 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 作的通知》(建保〔2024〕4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经济 社会发展、房地产市场和民生保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 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处分权利,实施封闭 管理,面向本州户籍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 和引进人才(包括“ 临夏英才卡”“陇原人才服务卡”持卡 人)等群体配售的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第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市场 运作、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封闭管理、合理布局和稳慎推 进的原则。
第四条 州住建部门作为全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 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
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县市住建部门负责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审核、配 售工作,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封闭管理、资金 监管等工作,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等手续办理。
各县市(包括 2025 年未申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 县市)制定详细配售管理办法,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 库。配售管理办法应包含保障范畴、房源标准、准入条件、 配售程序、配售价格、退出机制等管理运营具体内容。
住建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 项,负责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申 报工作,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核定工作;会同自 然资源部门依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 规划做好项目用地划拨、依法收回土地储备供应、闲置低效 非住宅用地变更用途等相关审批工作,做好划拨土地成本核 算,负责申购人房屋信息数据核查支持,做好办理配售型保 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统筹各级财 政资金支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 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会同教 育部门负责按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落实配售型保 障性住房的学区划分工作;会同公安、民政部门做好申购人 户籍、婚姻登记信息数据核查支持;会同人社部门做好申购 人社保数据核查支持,配合人才管理部门做好各类人才认定; 会同税务、金融部门做好落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税收优惠 及融资贷款支持等工作;会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做好配售
型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
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建设、 销售、回购、管理运营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各县市对应完成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任务。
第二章 筹集建设
第五条 州住建部门会同州发改、财政、 自然资源等州 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州经济发展水平和发 展规划,分析、研判保障性住房市场需求,拟制全州配售型 保障性住房年度筹集建设计划以及发展规划,报州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存量房收购、政策 性住房调整和新建等方式筹集建设。
(一)存量房收购
各县(市)坚持以需定购,选定 1-2 家国有企业作为收 购主体,对辖区内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和 保障性住房“保基本”要求,充分结合区位、品质、价格、 公共基础设施等因素,在尊重各方主体意愿的基础上,收购 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的商品房应满足 “一现、两防、三合适” 的基本条件,不得收购豪宅和大户 型房屋用作保障性住房。
(二)新建。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 式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州年度土地供应计 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土地中优先供
应。包括:
1.划拨土地集中建设;
2.利用依法回收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 置土地建设;
3.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筹集建设方式分类确定 运营主体。
(一)通过存量房收购筹集的,运营主体为收购主体 (县市政府选定的 1-2 家所属国有企业);
(二)通过新建方式建设的,运营主体为配售型保障 性住房的建设主体。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坚持项目资金可平衡、发 展可持续的原则,做好项目风险评估,凡是因建设、收购配 售型保障性住房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一律不得实施。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 包括:
1.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的资本金及其他自有资金;
2.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
3.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贷款及销售资金;
4.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财政补助资金;
5.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 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配售型保障 性住房应按照“安全、舒适、绿色、智慧” 的“好房子”标
准,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包括: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费用 和“七通一平”费用;征用城镇国有土地为拆迁安置费和“七 通一平” 费用);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 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 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对项目的建设规模等 规划指标予以支持优化。
第十一条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 金,对项目实施予以补助;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 投资,对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保 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资金投 向和使用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州、县(市)政府结合实 际财力情况,可对项目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政策按照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印发的《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管 理办法(试行)》(金发〔2023〕13 号)规定执行。收购已建 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申请银行提供的专项再贷款 金融支持。贷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
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3 年第 70 号)规定,享 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育附加等税费优惠。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按照县市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县市住建部门将保障性住房 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 税务部门。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 金用于支付保障性住房购房首付款。
第十五条 完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教育 医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确保公共配套设施与配售型保障 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用地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 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 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不 得摊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第十六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享有商品住 房同等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
第十七条 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及时纳入所在街 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 理机制。组织优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使用管理和物业 服务,让群众住得舒心、安心。
第四章 保障标准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新建户型以 70-100 平方 米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 120 平方米。申请人可根据自身 经济条件和购房意愿选购相应面积的户型。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 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核算。发改部 门会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按项目核定配售均价。项目单 位可根据核定的均价,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 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项目最 终销售均价不得超过核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针对全州住房有困 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引进人才(包括“临夏英才 卡”“陇原人才服务卡”持卡人)等群体。
(一)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 家庭只能购买 1 套。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 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 到法定年龄。 申请家庭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拥有本州户籍;
2. 申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所在县市的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 80%的家庭;
3.申购家庭要求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13-18平 方米,保障标准由县市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确定。 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私有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实际拥有房屋所
有权的住房;
4.其他需满足的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房 改房、公有住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政 策性住房的申请家庭,除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按规定 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引进人才(包括“ 临夏英才卡”“ 陇原人才服务卡”持 卡人),取消年龄、户籍和收入限制。
(二)经州人民政府批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定向配 售给特定工薪收入群体。
第五章 配售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市建成保障性住房项目按轮候库制度 实行现房销售,执行公告、 申请、审核、摇号、公示和配售 程序。
县(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完成竣工备案后,由运 营主体向住建部门申请配售,经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展配 售工作,鼓励“交房即交证”。同时强化售房资金监管,专 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二十二条 县(市)政府选定所属国有企业筹集建设 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收购的商品房用作保障房确定拟配 售价格后,由住建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地址、户型配 比、供应对象、配售价格等信息公告。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按照“成熟一批、纳入一批”的原 则,完成保障性住房的申请、登记、审核工作。对审核符合
条件的,根据申请意向分别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各县市摸清轮候需求, 纳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并上报州住建局。按照轮 候库动态管理机制规则和顺序进行配售,做到全过程公平公 正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 道做好信息公开,让群众知晓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渠道、 流程等相关政策;各县市住建部门要与教育、卫生健康等行 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医院等单位职工的政策宣传。各 县市要在政务大厅、镇街等合理设立保障性住房申请现场受 理窗 口,并建立手机 APP、小程序等网上申请渠道,实现线 下线上常态化受理,方便居民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住建部门要与民政、公安、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管理、税务、金融、市场主体登记、 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沟通对接,各司其职,共 同做好审核认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取得保障资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 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一)引进人才(包括“ 临夏英才卡”“陇原人才服务 卡”持卡人);
(二) 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但无住房的本州户籍家 庭;
(三)3 子女(含) 以上家庭;
(四)国家、省、州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第二十七条 购房人摇号后主动放弃房源的,一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且放弃行为纳入个人住房 保障信息记录。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应当按照普通商品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有关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执行所在住宅 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后,由运营主体办理 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利性质注明为“划拨/配售型保障性住 房”,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 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 市交易”。
第三十一条 项目配售 3 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运营 主体申请住建部门同意后可将剩余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 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申请条 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购买。
第六章 封闭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 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和回购方式退出保障。保障性住房 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 质仍为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不得长期闲置,如长期闲置、 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购房家
庭应向县市政府指定的运营主体申请回购或申请封闭流转。 购买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未满 5 年的,原则上不得申 请回购。
第三十三条 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住房由运营 主体回购:
(一)依申请回购:
1.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2.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 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3.国家、省、州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二)依职权收回:
1.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 约的;
2.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3.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 2 套以上配售 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 1 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购或封闭流转价 格,按照购房款扣除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房屋折旧按照主 体结构 70 年平均进行计算;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 偿;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回购价格按照购房价格+利息-房屋折旧的方式进行核 算。
第三十五条 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 保持房屋购买时或回购时(含自行装修)状态,不可对房屋
结构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的,破坏部分价值和维修加固费 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 人应在限期内腾退。
第三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后按房屋现状再 次配售,配售价格等于或高于该房屋回购价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实 现全国联网,加强对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全过程监督,严 防政策执行走样。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债务、资金监管, 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结合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应当遵守国 家、省、州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 得有以下情形:
1.擅自转让、赠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2.改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3.无故闲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2 年以上;
4.破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
5.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运营主体或住建部门责令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合同约 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骗购配售型保障性 住房的,其住房由运营主体收回,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 收取房屋使用期间占有使用费和折旧费,5 年内不得申请保 障性住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运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 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更改配售价格或收取除政府规定外的其他费 用的;
(二)擅自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代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的;
(三)擅自占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的;
(四)国家、省、州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