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县科技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5-01-09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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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更好地发挥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甘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管理工作,助推信用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保护中心负责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的节能环保与先进制造产业领域的专利预审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通过甘肃保护中心完成预审备案审核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甘肃保护中心完成预审注册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预审服务是指甘肃保护中心对拟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的专利申请提供的预先审查服务。

第六条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做到诚实守信,自觉遵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专利预审服务、专利申请及专利代理等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章 专利预审主体备案

第七条 备案主体应遵守《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信用承诺书》《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和《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八条 备案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领域相符;

(三)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原则上需要至少1件备案申请主体作为申请人的有效专利;

(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需通过甘肃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进行注册,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三)《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信用承诺书》;

(四)至少1件备案申请主体作为申请人的有效专利,或者其他研发能力证明材料(例如至少3名研发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研发相关经历及至少3个月社保证明、特殊情况说明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笔迹一致。

第十条 甘肃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定期公布通过审核的备案主体名单。通过审核的备案主体可在甘肃保护中心办理专利预审业务。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应保证备案信息真实、准确、详实。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信息变更申请。若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变更审核通过前,暂停受理专利预审业务。甘肃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定期进行信息复核,未通过信息复核的,暂停受理专利预审业务。

第三章 代理机构预审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审批设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二)近一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受到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

(三)承诺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及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需通过甘肃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进行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甘肃保护中心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通过注册的代理机构可在甘肃保护中心办理备案主体委托的专利预审业务。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保证预审注册信息真实、准确、详实。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信息变更申请。若单位名称、法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变更审核通过前,暂停受理专利预审业务。甘肃保护中心对代理机构定期进行信息复核,未通过信息复核的,暂停受理专利预审业务。

第四章专利预审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甘肃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预审的相关规定,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分类分级管理,引导规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的专利预审行为,采取暂停专利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主体资格等方式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终止当前专利预审服务,并予以提醒、约谈或函告:

(一)重复提交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预审案件(应预审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预审案件的情形除外);

(二)预审案件形式问题过多或修改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三)未针对预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主动修改之后未告知预审员;

(四)随意修改变更技术方案的结构、有效组分、数据等;

(五)提交的预审案件与其实际经营范围或研发领域不符;

(六)备案主体未及时提供甘肃保护中心要求的自主研发人员、项目研发立项、研发记录、经费投入等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开展创新能力现场核查等情形;

(七)提交的预审案件涉嫌《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中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八)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或不规范行为。

第十八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予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并予以提醒、约谈或函告:

(一)专利申请文本与甘肃保护中心预审通过的文本不一致或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

(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文本中仍然存在明显的形式缺陷问题;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未能在48小时内(以工作日计算)完成网上缴费并向甘肃保护中心反馈申请号及缴费信息(特殊情况已向预审员反馈、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四)未收到甘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通过通知书,提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

(五)因其他不规范行为无法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的。

第十九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约谈或函告:

(一)在初审阶段,因专利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或实质审查请求书有误而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补正通知书;

(二)经预审通过后在专利申请授权登记前进行著录项目变更;

(三)因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导致案件加快标记被暂停或取消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专利预审服务半年:

(一)多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所述情形;

(二)一年内提交10件以上专利预审案件,且不合格比例超过50%;

(三)预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维持年限不足两年的占总数量10%以上;

(四)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 

(五)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

(六)干扰或不配合专利预审相关工作。

暂停期满后,备案主体须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资格,且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暂停预审服务的,在恢复预审服务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又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备案主体并无实体生产、研发能力,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或以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为其主营业务,或提交虚假信息和证明材料;

(三)一年内提交10件以上预审申请,不合格比例超过70%;

(四)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

(五)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预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预审服务半年以上:

(一)一年内提交10件以上预审申请,不合格比例超过50%;

(二)代理凭空编造或无法证明研发记录的预审申请案件;

(三)注册关联公司作为专利申请载体的备案主体,为提交预审请求提供便利;

(四)提交虚假材料或协助备案主体伪造虚假材料;

(五)代理机构以专利预审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招揽客户,对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六)干扰或不配合专利预审相关工作。

暂停期满后,代理机构须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注册或暂停预审服务一年:

(一)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暂停预审服务,在恢复预审服务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又出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被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一年内代理有1件及以上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

(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的;

(六)其他严重失信行为或严重干扰、拒不配合预审相关工作的情形。

相关情形消除且暂停期满后,代理机构须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二十四条 甘肃保护中心对违反本办法予以处理的,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相关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如当事方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甘肃保护中心提出异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备案主体与代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甘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工作,关注甘肃保护中心发出的各项信息,及时跟进处理有关事务,并积极反馈服务需求和服务评价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