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康乐县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2-04-15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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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康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于2022年4月15日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康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



康乐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5日


康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

工作的实施细则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根据《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临州府发〔2021〕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工作要求,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救助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靠家庭无力解决,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及其他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 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刚性支出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1.5倍,并造成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可视为符合救助条件。

三、救助程序标准

申请受理。临时救助应遵循户籍地、常住地或事发地就近、就便申请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 委员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救助服务热线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一)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审核。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对申请对象救助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给救助对象《临时性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按实际困难发生情况填写后交村(居)委员会,经村(居)委员会调查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经乡镇民政办、社会救助协理员调查确认签字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会议集中审批。

2.审批。一是根据审批权限,对于“小金额救助”的临时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居)委员会报送的临时救助资料、花名册后,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对于对象不准确、资料不完善、理由不充分、标准不合规等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及时校正。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审批后将资金花名册录入“一卡通资金管理平台”并将救助花名册报送县财政局。二是对于困难持续1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县民政局收到乡镇报送的临时救助资料后进行资料审核,并对审核合适的入户核查(抽查),根据入户核查和实际困难情况提交会议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二)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三)审批权限。“小金额救助”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对困难持续时间在1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民政局根据实际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

由乡镇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造册并签字,报县民政局备案,由县民政局按照程序进行核查、审核(审批)统一报送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社会化发放。决定不予批准的或审核未通过的,乡镇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具体救助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1.备用金制度:在乡镇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根据乡(镇)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民政局提出方案,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下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提出申请,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救助需求及乡镇户籍人口予以续拨(不超过每人2元)。

2.支出型救助。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家庭)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3.急难型救助。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对象条件的,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及其他自然灾害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类别可按照救助家庭属性确定,即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城市低保全额对象等为I类(I类为兜底对象,困难持续时间和可按自负费用60-80%给予救助,即临时救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口×月数,但不得突破个人自负费用);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和城市低保差额对象为II类(II类为重点对象,可按困难程度及自付费用的50-70%给予救助,即临时救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口×月数,但不得突破个人自负费用); 低收入家庭为III类,其他家庭和个人为IV类(III类、IV类为关注对象可按困难程度及自付费用的30-60%给予救助,临时救助金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月数),但不得高于2.5万元。

4.提供资料。提供资料必须为民政局收到报告6个月内因各种原因发生或造成困难的印证资料(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执行),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提供虚假、伪造资料的将在享受社会救助政策上拉入黑名单,3年内无特殊原因,不得享受社会救助政策。

四、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通过“一卡通资金管理平台”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三)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或者向相关部门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各乡(镇)要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资金保障。在乡镇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年初由县民政局提出方案,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预拨,各乡(镇)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要及时提出申请并将已经发放的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入户核查(抽查),根据已救助情况,予以续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小金额救助”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的支出型临时救助所需资金,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三)完善工作机制。县民政局、各乡(镇)要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制定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转办(介)、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要依托政务大厅、乡镇便民大厅等,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方便困难群众求助。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

(四)加强制度衔接。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况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的衔接,对于城乡居民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联动,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持续救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