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3-06-20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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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康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于2023年6月5日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康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康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参照《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办法》、《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配置,以及通过建设、调剂和融资租赁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行预算管理,资产配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

第六条  资产配置严格实行预算管理,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资产存量状况、财力许可和资产配置标准配置资产。未获批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一律不得配置资产。

第七条  资产配置遵循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绿色环保、按标准配置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资产配置预算管理遵循“县财政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级管理体制,由县财政局负责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主体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布置和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工作;

(二)负责审核和批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

(三)负责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定额,并发布实施;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执行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条  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纳入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并组织实施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和汇总工作;

(二)负责按照规定审核和上报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预算;

(三)负责根据本部门特点提出专用资产配置标准和定额建议;

(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信息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统计和核实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预算执行工作;

(四)负责实时更新维护本单位资产存量数据,确保资产预算管理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五)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相关日常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预算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定额标准编制。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充分论证,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制“二上二下”要求同步进行,具体要求为:

(一)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布置培训工作。

(二)资产使用部门清理核实本部门上年度机构人员和资产存量情况,及时按程序清理处置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资产使用部门基本支出涉及通用办公设备配置的,应结合机构人员、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等情况编制,并提供本部门机构人员情况(含聘用、借调人员)、资产存量情况、资产报废更新情况等佐证材料。主要包括:

1.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机构及人员变动相关文件;

2.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用、借调人员相关文件;

3.县财政局下达的资产处置等文件;

项目支出涉及资产配置的,各部门应根据“三定”职责对备选项目进行排序,择优选择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申请新增项目,须提供明确的政策依据和绩效评估报告等。

第十四条  县委县政府决定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及组建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通过调剂、租赁等方式解决;确需配置的,纳入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产配置预算审核与批复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初审,其中:基本支出类涉及通用办公设备资产配置的,应依据机构人员、资产配置标准及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审核;项目支出涉及资产配置的,应结合单位履职需求、事业发展对所提供的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等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主管部门对提供的相关材料等进行审核、汇总后,连同主管部门本级的资产配置预算申请一并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提交的资产配置预算申报材料,依据资产配置原则、标准、单位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批复。其中:基本支出涉及通用办公设备配置的,根据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单位的机构人员、职级、资产存量情况及资产配置标准审核确定;项目支出涉及资产配置的,根据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安排情况等审核确定。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确需调整或追加资产配置预算时,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县委县政府临时安排或研究决定以及其他应急、突发性工作需要;

(二)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切块给主管部门、但又未明确具体单位的专项资金;

(三)单位因重大变化或机构改革以及新增加人员的;

(四)执行过程中部门预算发生调整或追加的。

调整或追加资产配置预算应按照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程序审核和批复。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须严格执行资产配置预算,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于每季度末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执行支出情况汇总报送县财政局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年终应编制年度资产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县财政局,作为下一年度资产预算编报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纳入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资产配置预算执行与监督评价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一)报送虚假材料的;

(二)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三)超出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配置资产的;

(四)未按照资产预算批复配置资产的;

(五)单位存在闲置资产而仍申请新购的。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配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对上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资产配置预算执行率、准确率低的单位,在下年资产配置预算安排时予以相应核减。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占有使用资产的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涉及国有资产配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涉及国有资产配置的,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康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实施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