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九章 扶持措施

来源:上湾乡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3-07-06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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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能力,壮大乡村产业和集体经济,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及时消除返贫致贫风险,防止规模性返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重点帮扶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持续增加公共财政对乡村振兴的投入,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任务目标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十六条 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新技术在农村金融领域推广运用,发展农村普惠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等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七条 鼓励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多渠道推动涉农企业股权融资,规范债券市场,创新投融资工具和产品,鼓励证券、期货、信托、租赁以及保险资金等金融资源服务乡村振兴。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比例。

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

第六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农业农村现代种养业、现代种业、乡村富民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新型服务业、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农村人才培养、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乡村和智慧农业、农村创业创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重点产业和领域,促进乡村振兴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乡村产业发展用地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