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农发〔2026〕9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兰州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省农垦集团公司,中农发山丹马场:
《甘肃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指挥机构职责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预防
3.3 信息报告
4 行动准备
4.1 组织准备
4.2 工程准备
4.3 预案准备
4.4 物资准备
4.5 技术准备
5 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5.1 灾害分级
5.2 Ⅰ级应急响应
5.3 Ⅱ级应急响应
5.4 Ⅲ级应急响应
5.5 Ⅳ级应急响应
6 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协调救助
7.3 灾后评估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队伍保障
8.4 信息保障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
9.2 预案修订
9.3 培训与宣传
9.4 预案演练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2 预案解释
10.3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系统观念、综合减灾,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韧性,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农业农村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雪灾、寒露风等)、风雹(含大风、沙尘暴等风灾及冰雹)等农业气象灾害和农作物病虫害(包括植物疫情)等农业生物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生产恢复。地震等重大地质灾害造成农业灾害参照本预案执行。
因农业气象灾害或其他环境条件改变引发或加剧的动物疫情或水生动物疫病的,在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同时,本预案就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规定适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成立甘肃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省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省长任总指挥,联系农业农村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省供销联社、甘肃金融监管局为成员单位。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分管副厅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市(州)、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 指挥机构职责
2.2.1 省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农业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地积极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2)组织召开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审议农业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政策、重要制度及应急预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向省委、省政府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家有关部委报告农业自然灾害和应急工作等有关情况。
(4)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和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按程序启动和解除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5)组织救灾工作组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灾后生产恢复。
2.2.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牵头与成员单位及专家组定期会商农业灾害形势,加强预警信息共享,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合力推动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收集整理农业灾情,与成员单位及专家组会商提出意见建议,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组织安排人员应急值守,牵头实施响应措施,并组织开展农业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3)指导做好机具检修和救灾队伍准备,重大天气变化或灾害来临时,及时调度机具,动员应急作业服务队开展抢排积水、抗旱浇灌、病虫害防控、农作物抢收抢播、改种补种、农业设施加固等防灾救灾工作。
(4)指导灾区修复损毁农田基础设施、蔬菜大棚、养殖
圈舍(池塘)等设施,尽快恢复生产。
(5)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申请中央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按因素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协调落实受灾农户信贷支持。
(6)根据省应急指挥部安排,指导各地组织农田排灌机械、履带式农业机械、移动式烘干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疫苗、消毒剂、化肥、农药、种子、饲草料等应急救灾物资装备调度调运。
(7)做好灾后主要农产品、农资等价格、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和调度分析。
(8)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知识、技术措施宣传和教育培训,协调媒体开展农业灾害影响和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宣传报道。
(9)承办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2.4 专家组职责
组建农业自然灾害应急专家组,做好灾情评估、指导服务、技术培训,制定技术意见,提供咨询建议。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1.1 监测方式
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监测机制。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将可能导致农业自然灾害的信息通报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农情调度系统和重大病虫疫情监测网络建设,畅通灾情信息报送渠道,规范灾情报送内容和程序。及时发现、处置可能引发农业自然灾害的舆情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1.2 监测内容
包括温度、湿度、降水、风力、光照等气象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信息。农业自然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及损失程度,渔业受灾面积、产量损失,畜牧业死亡畜禽数量、饲草料损失,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损毁,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因灾返贫致贫人口数量,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情况。
3.2 预警预防
3.2.1 预警信息传播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获取的有关部门灾害预警信息,协调相关部门研判会商,综合运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媒体平台、短信、微信等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扩大预警覆盖面。
3.2.2 预警信息内容
农业自然灾害灾种、预计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及采取措施等。
3.2.3 预防
接到重大天气过程预警后,指导相关地方提前检修灌溉设施、清理疏通农田排水沟渠等,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增雨作业、补灌、排涝、增温、防雹、防霜等措施。对可能影响畜禽、鱼塘生产安全的,采取紧急转场措施。病虫害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加密布设监测网点,建强应急防治队伍,指导地方做好农药、药械等物资准备。
3.3 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坚持“快速、准确、详实”,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向本级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根据灾害发生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直至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农业自然灾害,事发地可直接上报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
4 行动准备
4.1 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组织指挥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救灾队伍建设,建立农业自然灾害预警“叫应”机制。加大宣传培训,普及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开展应急演练,持续增强各地及有关部门、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2 工程准备
指导各地加快建设“平战结合”区域农业应急救灾服务中心,合理配置“平急两用”应急救灾机具;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养殖鱼塘(含设施设备)等的加固和防护,持续推进农田沟渠修复整治;水利部门做好相关农业水利设施的维修、加固和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4.3 预案准备
根据中长期气候预测情况和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规律,修订完善各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提高农业生产避灾抗灾能力。
4.4 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健全农业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储备必要的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化肥、农药、兽药、农膜、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抗逆剂、农机具、防控器械、防疫消毒等救灾物资。
4.5 技术准备
加强各级农业防灾减灾救灾专家技术体系建设。积极组织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品种技术攻关。
5 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5.1 灾害分级
按照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受灾面积和影响,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至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5.2 Ⅰ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受灾面积(指因灾害造成田间农作物产量损失10%以上的面积)占全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20%以上,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10亿元以上;
(2)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情达到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1)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召开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防范应对工作,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提出救灾措施。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向社会发布启动Ⅰ级响应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成立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带队及成员单位参与的联合工作组、专家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受灾情况,指导和帮助灾区落实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及时下拨省级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申请中央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
(4)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日报制度,密切监视灾情动态,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汇总受灾地区灾害损失总体情况。
(5)根据灾区申请,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督导灾区落实防灾减灾和应急救灾措施,规范使用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和物资。
5.2.4 降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发展态势,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Ⅰ级响应降级或解除建议,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Ⅰ级响应降级或解除。
5.3 Ⅱ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受灾面积占全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5~20%,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2)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情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1)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组织召开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防范应对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向社会发布启动Ⅱ级响应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派出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及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的联合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和帮助灾区落实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研究下拨省级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申请中央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
(4)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日报制度,密切监视灾情动态,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汇总受灾地区灾害损失总体情况。
(5)根据灾区申请,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督导灾区落实防灾减灾和应急救灾措施,规范使用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和物资。
5.3.4 升级、降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发展态势,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Ⅱ级响应升级、降级或解除建议,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Ⅱ级响应升级、降级或解除。
5.4 Ⅲ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受灾面积占全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0~15%,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2)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5.4.2 启动程序
灾情达到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1)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委托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省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会议,统筹部署防范应对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向社会发布启动Ⅲ级响应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派出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及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的联合工作组、专家组赴灾区指导。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研究下拨省级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申请中央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
(4)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日报制度,密切监视灾情动态,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汇总受灾地区灾害损失总体情况。
(5)根据灾区申请,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督导灾区落实防灾减灾和应急救灾措施,规范使用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和物资。
5.4.4 升级、降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发展态势,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Ⅲ级响应升级、降级或解除建议,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Ⅲ级响应升级,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降级或解除。
5.5 Ⅳ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1)受灾面积占全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5%~10%,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视情启动;
(2)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5.5.2 启动程序
灾情达到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5.3 响应措施
(1)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各项防范应对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向社会发布启动Ⅳ级响应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派出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灾区指导。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视情研究下拨省级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申请中央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
(4)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2日一报制度,密切监视灾情动态,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汇总受灾地区灾害损失总体情况。
(5)根据灾区需要,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督导灾区落实防灾减灾和应急救灾措施,规范使用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和物资。
5.5.4 升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发展态势,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Ⅳ级响应升级或解除建议,由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Ⅳ级响应升级或解除。
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对外发布,需经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统一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受灾地区对外发布的信息,由同级应急指挥部审核把关。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及时做好受灾养殖场户和渔场因灾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及防疫消杀,修复因灾受损设施设备,加强恢复重建、补栏和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用好“绿色通道”,及时将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识别为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加大产业就业开发式帮扶力度,防止因灾返贫致贫。
7.2 协调救助
根据灾区需求,开展“一对一”农技服务,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化肥、地膜、农药、饲草料、燃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供。积极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受灾地区和群众的金融服务保障工作。
7.3 灾后评估
灾情结束后,及时组织专家组对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对灾害基本情况、重点领域、主要特点、应急处置、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提出恢复重建规划或方案。特别重大、重大农业自然和生物灾害评估情况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和相关国家部委,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对农业自然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农业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事发地申请结合实际予以适当支持。
8.2 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农业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实际需求,做好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确保应急需求。加强对本地区农业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掌控,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8.3 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开展培训。充分调动各方专家力量,持续开展科技蹲点包片服务。建强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伍,配强救灾机具装备,提升农机应急救灾能力。引导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主体、国有农场积极参与共建基层防灾减灾救灾专业队伍。
8.4 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化、智能化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强应急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修订,报省政府审批。市(州)、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9.2 预案修订
9.2.1 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
9.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9.3 培训与宣传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宣传,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确保熟悉响应程序、应急职责、处置措施等工作要求。
9.4 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将预案应急演练纳入年度应急演练计划,适时组织预案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农业自然灾害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损失的,依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