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县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化解秸秆焚烧带来的空气污染风险,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我县禁止露天焚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焚烧物质是指所有可用于燃烧的农业、工业和生活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秸秆、枯枝、落叶、杂草、荒山荒坡、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通过燃烧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二、禁烧范围。全县域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等焚烧后抛置于河道、沟渠及水库塘坝等水体中。
三、推进秸秆、杂草等综合利用。鼓励和推广采用机械化粉碎全量还田、秸秆青(黄)贮、压块、膨化、揉丝等秸秆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综合利用,消化秸秆;鼓励农民、农村经纪人、农机合作组织利用打捆机、搂草机、旋耕机、运输车辆等设备从事秸秆收集储运。
四、明确责任承担,落实责任追究。各乡镇及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消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认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巡逻检查,严厉查处露天焚烧行为。特别是秋冬季、春耕前、清明节等重点时段禁烧的管控,对违反规定进行露天焚烧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焚烧引起火灾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县政府将加大对露天禁烧工作的考核力度,增加在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分值,并对秸秆禁烧工作组织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露天焚烧违法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塑料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秸秆、枯枝、落叶、杂草以及其他通过燃烧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在道路两侧故意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垃圾以及其他通过燃烧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四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对故意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秸秆等以及其他通过燃烧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致导发生火灾事故的,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故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垃圾等以及其他通过燃烧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以“故意损毁财物”认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依据第50条规定,对不听劝阻,故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第42条、第43条规定,在工作人员制止露天焚烧行为工作中,行为人不服从管理,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六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六十六条规定,因露天焚烧行为造成突发性事件,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对故意露天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第277条的规定,对阻止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八是依据《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00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12345。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