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康乐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康乐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省委、州委及县委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将县卫生健康局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等老龄职责划入县民政局。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等,是县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县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关于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研究制定全县民政工作有关政策、规章和实施细则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收养法》的贯彻落实,指导检查婚姻登记工作,查处违法婚姻,推进全县婚俗改革;负责全县儿童收养工作。
(三)负责全县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境外人员成立社团的审核报批;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承担中国共产党康乐县社会组织党工委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相关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四)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全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定期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特困供养工作;管理和使用中央、省、州下拨的和县本级的社会保障金;组织指导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养老院、敬老院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五)制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承担经济困难老年人、孤儿、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工作;拟订社会福利相关扶持保
护政策并组织实施;主管社会福利募捐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参与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殡葬改革法律、法规,推进全县殡葬改革。
(七)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管理和
建设工作。
(八)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九)负责民政事业相关项目的申报、建设、管理工作。(十)负责指导全县慈善捐助工作,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县卫健局负责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康乐县行政区划图。
第七条县民政局设下列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印信管理、会务组织、机要保密、意识形态、主动创稳、安全保卫、新闻宣传、公文处理、督查督办、信访接待、舆情处置、政务公开、局机关基本建设、后勤事务、离退休干部管理与服务、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绩效考核评议工作,负责各股室的协调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承办民政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承担本机关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州、县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下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慈善捐助工作,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
(二)养老和儿童福利股。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政策,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担民政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社会救助股。负责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
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急难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办理申请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协调、指导、检查、督促、考核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工作;负责保障对象的调查、审核、审批和档案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承办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稽查核查长效机制;承办中央、省州县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社会救助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相关工作,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群众来信登记,承办上访事件;承办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受理、答复社会救助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四)社会组织管理股。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有关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拟订全县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此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还以此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引导、培育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牵头和协调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
务机构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中国共产党康乐县社会组织党工委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负责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五)社会事务股。推进全县婚俗和殡葬改革,落实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县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第八条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九条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康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康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4年6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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