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00139550000/2025-65502 | 主题分类 | 康政发 |
发文字号 | 康政府发[2025]27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3-18 | 发布日期 | 2025-03-28 |
标 题 | 康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康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康政府发〔2025〕27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城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城区大气污染和噪声扰民,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县城区域所有公共场所(包括滨河文化广场、胭脂湖公园等)及周边任何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县城其他区域除元旦、农历小年、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元宵节期间可按规定要求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余任何时间段禁止燃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和没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经营许可证的从业单位在指定经营门店内销售,不得超门店摆摊设点或在公共场所非法销售,由市场监督局依法予以处罚。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燃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六、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持续进行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公益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十、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监护下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一切民事和法律责任。
十一、随意燃放烟花爆竹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当事人应按照《民法典》及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相关部门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相应罚则对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
十二、公民随意燃放烟花爆竹造成财产损失(包括点燃公园及周边林木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并予以赔偿。
十三、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告自2025年3月18日起实施。
康乐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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