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公安局“两轻一免”清单

来源: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 2026-10-23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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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处罚情形

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依据

1

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及时消除违法情形:

A《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六)项: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  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B《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 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 、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C《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二)项,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 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

违规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

从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未造成危害后果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得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心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禁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第二十四条: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买卖、储存、使用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方面的信息。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

减轻处罚

因标识设置不明显等原因运输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化学品进入危险化学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 经指出立即纠正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4

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

减轻处罚

1.首次被发现;

2. 自行纠正;

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5

未按规定核销民用 爆炸物品许可证

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 . 超出规定时间不足  3日,及时消除违法情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6

未携带许可证运输 民用爆炸物

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能够证明取得《民用爆 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3.保证及时改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二)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 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7

未经许可从事爆破 业

不予处罚

1.未造成损失;

2.主动改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 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爆破作业活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8

营业性爆破单位跨 区域作业未报告

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及时消除违法行为;

3.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二)项:违反 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 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报告的。

9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不予处罚

1.立即改正;

2.未造成危害;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0

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

不予处罚

1.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11

 

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不予处罚

1.携带复印件;

2.经查证无伪造痕迹;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款。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  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  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

不予处罚

1.立即交回;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 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 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 机关核查存档的。

13

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不予处罚

1.违法情节轻微;

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14

不上缴报废枪支

从轻处罚。对个

人或者单位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警告,收缴报废枪支

1.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 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5

丢失枪支不报

从轻处罚。对个

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警告

1.及时找回;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16

制造、销售仿真枪

从轻处罚。处警

告,没收其仿真枪

制造、销售仿真枪不足3 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 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 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 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7

未按规定装载烟花 爆竹

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1、首次发现;

2、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 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