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AI换身警服“吸粉”?一男子被处罚
为吸取网络粉丝
使用AI软件伪造并发布
身着制式警服的照片
康乐县一网民马某被处罚
近期,康乐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巡查发现,网民马某(男,47岁)为吸取网络粉丝、吸引关注,通过手机AI软件生成自己穿着制式警服的照片,并发布在网络平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依法处罚
按照甘肃省公安厅网安总队关于开展治理利用AI生成不实信息专项工作的部署要求,有效防范整治AI生成内容引发的网络乱象,切实维护清朗和谐的网络空间环境。康乐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联合属地康丰派出所依法传唤马某核查调查。经查,网民马某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利用AI“换装”技术生成数张身着警察服装的图片视频发布在抖音平台,误导网友认知,扰乱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马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马某已被康乐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警告处罚。
法律链接
非警务人员非法持有、穿着、伪造警服及警用标志的行为,将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者,公安机关将没收非法持有的警用物品,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特别提醒: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若非警务人员穿着警服,同时实施招摇撞骗、诈骗等犯罪行为,将以“招摇撞骗罪”或“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使用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不得损害人民军队形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警方提醒
技术本无善恶,绝大多数网民借此表达对军人、警察崇高职业的向往与敬仰之情,满足了普通人体验荣誉感的精神需求,无可厚非。但部分网民AI“换装”军人、警察照片、制作视频,使用不良姿态,混淆视听,误导群众认知等,不当消费甚至亵渎军人、警察形象,触碰法律红线,更潜藏多重社会风险。
军服、警服和相关标志属于军警专用物品,非军警人员无论通过何种方式伪造、使用,均可能触犯法律法规。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和不传播不当内容,同时提高关于AI内容的识别方法,降低被骗、被误导风险,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