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曝光】这波操作“驶”不得!

来源: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5-11-06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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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

然而总有个别驾驶员

贪一时享乐

图一时侥幸

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

康乐公安交警曝光一批酒醉驾案例

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5年11月2日11时许,驾驶人陈某某驾驶一辆甘JQ94**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康乐县S311虎关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6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二

 

2025年11月2日22时许,驾驶人马某某驾驶一辆新A101**小型汽车行驶至康乐县蓝川大道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74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驾醉驾标准

1.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2.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驾醉驾区别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