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报备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来源: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3-08-1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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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政办发〔2023〕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州在康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报备相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41号)、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临州府发〔2022〕12号)、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临州府发〔2022〕13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集中清理和报备,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

清理和报备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集中清理和报备的意义,切实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集中清理和报备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的重要法治方式,作为确保良法善治、提高文件制定质量的有效途径。

二、要提高法治意识。严格落实中央、省州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职责规定》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集中清理和报备的相关要求,特别是要依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集中清理和报备工作。(《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制定机关或者起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备案审查机关按照管理权限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三)未经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或者未采纳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四)未按照规定公布规范性文件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六)无正当理由拖延落实或者拒不落实备案审查意见的;(七)未按照规定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八)未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要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集中清理和备案审查作用,严格贯彻落实州、县、乡三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主动落实报备责任,实现准确报备、及时报备、规范报备。

四、要提高审核能力。严格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职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具体内容等方面从严把关,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集中清理和备案审查全覆盖。

附件:1.康乐县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第二批)

          2.2023年康乐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清单(第二批)



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

附:

康政办发〔2023〕89号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报备清单的通知.docx

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报备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正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