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的再兜底”作用,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临时救助制度是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我省自2009年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以来,经过多年发展,制度体系持续健全、救助效能不断提升,在有效化解群众突发急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安全网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加快,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特征,国家对临时救助政策不断作出调整。2025年12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紧扣“救急难”核心定位,对审核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救助标准等提出新要求,重点突出急难事项“小额快救”,强化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托底保障,进一步推动临时救助与低保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2026年4月30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以法治形式构建临时救助完整制度框架,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分别明确救助对象、申请渠道、救助举措等核心条款,标志着临时救助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运行轨道。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及国家最新政策部署,持续健全我省临时救助制度,优化救助经办服务,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包含六部分内容,在政策设计上既全面吸收民政部、财政部最新政策部署,又注重保持政策延续性,在我省现行临时救助政策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核心内容聚焦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对象范围。临时救助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具体分为6类对象:
一是急难型救助对象,即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是支出型救助对象,即因刚性支出(按《甘肃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计算)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提出申请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认定相关规定;
三是救助后仍困难对象,即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者经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是过渡型救助对象,即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五是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其他人员;
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二)关于救助程序。围绕“便捷、高效”原则,对救助程序进行全面优化,切实提升救助时效性。
一是拓宽救助申请渠道。符合条件的对象既可以线下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甘心救”微信小程序进行线上申请。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是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针对不同困难情形,实行分类审批。对遭遇急难情形且困难程度较轻的,给予“小额快救”,实行“小金额、免核对、快办理”,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和公示,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直接予以救助,办理时限不超过3天;对困难程度较重、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开展“先行救助”,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按规定补充完善救助对象、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对其他情形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者已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重点核实家庭必需支出情况,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可参考最近一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所得数据,不再重新核算。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是明确审批权限。急难情形“小额快救”和救助金额为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倍的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审批;其他临时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同时,规范救助次数,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临时救助,但一年内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三)关于救助标准。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刚性支出金额等因素细化救助标准。
一是分档设定救助上限。对遭遇急难情形、困难程度较轻的,实施“小额快救”,给予不超过当地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金。其余情形要进一步区分基本生活困难程度,根据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对象医疗、教育、康复等刚性支出金额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
二是执行标准化计算公式。为确保临时救助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和精准性,执行统一的计算公式。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倍数。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
三是规范“一事一议”相关事项。针对困难情形复杂或者救助金额已达最高档救助标准或者救助次数已达2次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会商,研究确定相关救助事项,可给予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12倍的临时救助。通过分层分级设置救助档次,妥善解决大额刚性支出难题,切实兜牢困难群众基本民生底线。
四是鼓励各地通过“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等方式,定期定量发放临时救助金,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持续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
(四)关于救助方式。临时救助可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精准匹配救助对象需求。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也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相应手续;也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发放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对于通过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从根本上帮助其缓解困境、摆脱困难。
三、工作保障
为确保临时救助政策落地见效、规范运行、长效推进,《实施意见》专门设置工作保障内容,从组织领导、资金保障、制度衔接三个维度构建全方位工作支撑体系,进一步压实各级工作责任、夯实救助保障基础、凝聚救助帮扶合力。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了临时救助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中兜底性、基础性的核心定位,要求各地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需求,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制度落实。
二是夯实资金支撑。明确了资金筹措、使用范围和监管要求。要求各地统筹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多方筹措救助资金,筑牢资金保障基础;用好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预拨,备用金不足时可按程序申请续拨;明晰乡镇(街道)审批的“小额快救”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支出;要求各级部门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三是加强制度衔接。加强临时救助与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聚焦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重点群体,对经各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及时落实临时救助;推动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联动,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平台载体,精准对接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协同开展帮扶工作,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互补联动、同向发力的工作格局。